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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专用章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 新刑二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将蔡文仲头部、眼部、手部打成轻伤,该所对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应蔡文仲的请求撤销本案。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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