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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文 华 二 0 0 涛男28岁,刘林白坡人。委托人,杨苹女40岁领阳镇人。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6月发生纠纷打架,伤害人冉涛将谢震砍成轻伤。现受害人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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