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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精神损失费******元 3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母陈晶晶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8月6日生被告。由于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7月 受害人不能再婚育子,断子绝孙,没有了自己的血亲子女,给受害人在生活和精神是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他们用尽了花招。他们同时安排下一个鸡头其搪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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