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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2008)刑四复字14272314号裁定 被告人)张俊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洪 流 代理审判员:郑静慧 代理审判员:杨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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