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未核发未提。此证明扬州中院未经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判决(卷内未有质证笔录)。再审中,本人书面申请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 》,第四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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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黄提交的(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中查明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 与(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在责任认定中存在不一致,鉴于两份文书的法律效力,本院认可(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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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认定,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黄廷勋提交的(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其中查明的 刑事判决书在责任认定中存在不一致,鉴于两份文书的法律效力,本院认可(2013)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对和(公)【2012】第02号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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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被害人李冬光生前工作单位的厂牌、发票、车票等证据,均经法院质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深南、肖勇兵、姚述 、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38806.4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 十五、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泽明、陈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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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被害人李冬光生前工作单位的厂牌、发票、车票等证据,均经法院质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深南、肖勇兵、姚述 、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38806.4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 十五、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泽明、陈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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