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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重新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张俊杰在乌铁运输学校参加在职培训期间,与一起培训 家属经济损失,对上诉人张俊杰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不当诉辩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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