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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金丹大厦8楼东头,法定代表人:李胜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赔偿医疗费278元, 。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及有关民事赔偿法规规定:第一被告应承担医药费、就医及法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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