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连,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证据的问题 我与以前的公司存在纠纷,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管辖权异议,中院让我提供证据,我想知道,盖了“社外密”的一份工作地点变迁通知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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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怎样理解这两条?这样理解是否对,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请律师给予指点和解释,谢谢各位律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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