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做不了几天就完工了.自己小心一点就是了.并且合同上写的是付给我们的是工资,那理所当然应是劳动合同一类.并且朋友说这条是无效条款.不作数 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中,公司是收购,加工,销售茶叶的企业,不是建筑施工及矿工企业,该公司是否属于该处的”等用人单位”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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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吗? 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此句中“可以与该劳动者 求解 4、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而我的劳动合同还有2年到期,如果按照协议来,2年后合同到期,我不续签,还是要赔偿。意味着我被自愿续签了 ...
//www.110.com/ask/question-261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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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条的用工之日如何解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公司 已经于2014年4月就职,期间的2014到2016的4月都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只有2016/05/01后没签到,这样还有符合第82条的用工之日的起算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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