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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无法申请更改或撤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举证。 此致: 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吴慧萍 2011年 4 月 26 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002)仪执字第676-3号民事裁定书1份1页 2006年9月25日(70页) (五)、因查封无法过户证据 22、向房改办申购经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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