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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通山县大路乡宾兴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王凡,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国,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54元,鉴定费7200元,合计17154元,由原告陈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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