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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区域由省、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机构 ,进而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请问这样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证明不在房产所在区的公证是无效的?北京的公证机构是否核定划分各区域执业?请赐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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