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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与理由: 土地改革时期,我家系富农成分。根据当时政策规定,富农的房屋出租部分征收,并出租部分不收的政策原则,我家获得10.5间住房(其中3间木川斗 斗朝门屋,7间土墙瓦房。)并领到彭地字第132550号《川北区蓬溪县土地房产所有证》。 1958年吃集体伙食团时期,我家的房屋除两间住房外全部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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