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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棚子)转给张立伟,原告张启生是张立伟雇佣的人,淮阳分公司与张立伟施工队隔位,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公司不具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判决其 受人,标的物是小亭子,价款700元。小亭子是已经完成交付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其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已经移转给买受人即张立伟施工队。原告张启生作为张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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