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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本人在2008年3月6日--14日和它们一起) 被举报人:第一组:扬州院立案庭:邹美庭长、叶露,第二组:原仪征法院副院长:王浩生;陈 被举报人违犯《刑法分则》第二八条 第二五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追加江苏省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邹美庭长、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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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扬州院立案庭:邹美庭长、叶露, 第二组:仪征法院王浩生;陈洪斌;王玥(悦);严玉良;王飞等; 事实与理由:2008年 故:被举报人违犯《刑法分则》第二八条非法拘禁 第二五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追加江苏省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邹美庭长、叶露 ...
//www.110.com/ask/question-782506.html-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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