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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不识字更不懂法的原告本人协商,称“被告同意认定”,并以“原告撤诉被告便不能进行认定”为条件要求原告撤诉。2007年8月30日下达了( 可能有“请假有无假条,会议记录有无参加人员签字”之疏漏,此并非是我们争论的焦点,而是法院被告却能堂而皇之当作证据和理由。 从时间上看11月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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