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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现行的《天津市公有住房 等可申请过户。且须有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天津市的上述法规明显违背了以上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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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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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产房为由不受理,不是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七条不相符吗?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 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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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正)》,其中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协商不一致的,由 的上述法规明显违背了以上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应按哪个法规执行呢? 天津市的法院近3年拒绝受理公产房案件! 天津市的 ...
//www.110.com/ask/question-3042409.html-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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