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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相关楼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未对土地的使用权做出要求,但是再审的一审法院超过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擅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详见 根本没有提及。说明该分房协议性质上属于赠予行为,对该赠予行为,并非法律强制规定不得撤销。并且赠予的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江东法院(2010)甬东民初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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