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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已经10几年,每6个月强制执行一次,但一直是每次执行到手金额连偿付其期间所长生标的利息都不够,更不用说给付迟延履行金。可是法院却要求 被搞成“空头支票”严重情况发生势在难免。请问:1、法院这种执行合理合法么?2、是否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后、再以利息计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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