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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从民法保护到行政法保护再到刑法保护的过程,即依其侵害客体损害程度设置了三道法律边界:民法上对商誉的损害视为侵犯法人名誉,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 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将个人、新闻媒体,包括竞争对手均规定为该罪主体,给予刑事处罚,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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