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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店铺房,详见出资证明、发票,该房产证登记名下是李一、张二(答辩人父母)、儿子、儿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可答辩人父母因厚德把儿媳也列在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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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那请问婚后一方父母只出了首付款,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余下部分夫妻共同还贷,请问这个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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