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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解放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罗召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盛丽,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能成立。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因被告违法拆迁造成原房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被告应以同一地段新建一层同等平面商业用房为替代物对原告被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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