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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 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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