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明确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主体为“单位”,并非“自然人”。 这样说法是否正确,如何反驳,用哪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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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单位和个人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都存在法律风险,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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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证据是第三人单方送检,不应采信;对证据3认为,大棚塑膜破烂之后,借用了一些06年的塑膜。 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对 新农资有限公司,乙方为陈志远。合同签字为:甲方代表张单纺、乙方代表陈志远。所盖印章为武汉市面上东西湖舵落口王新国农资店发票专用章。原告认为,其与王新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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