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遭遇莫名的电话骚扰,这样的事本报报道过多次了。那么,被骚扰了该怎么办?该如何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记者从警方得到一些信息,希望能对读者有些帮助。
苦恼人王大姐的故事
骚扰她的 竟然有两个犯人
叮铃铃……嘟嘟嘟……叮铃铃……嘟嘟嘟……看着手机上显示的陌生号码,王大姐除了苦笑,没有一点招儿,“这一天接了28个骚扰电话了。”
骚扰她的有二三十个号码
一年前,家住吉林省松原市的王大姐接到了第一个骚扰电话,此后,骚扰不断。“起初只是隔三岔五接到一两个电话,响几声就撂下,再响几声,再撂下。王大姐也懒得理。这段时间却越来越猖狂,有时深更半夜打来,电话响几下又撂下了。我被吵醒又睡不着,气得快疯了。”
“骚扰的陌生号码有二三十个,我曾试着和他们聊几句,对方多是二三十岁的男人,竟然有两个是监狱的犯人。我从一个犯人的嘴里套出,原来他们都是从网上知道我的号码的,说是交友电话。”王大姐说。
长期遭骚扰 王大姐“习惯”了
“做生意客户太多,电话号码又不能轻易换;家里还有老人,晚上手机关机又怕老人有急事找不着。”王大姐说。
“以前,气急了我还会骂几句,时间一长就习惯了,心情好的时候,接到电话还会笑着跟旁边的人说:‘你看,又来了。’其实我是哭笑不得,还能有什么办法呢?”王大姐真是被弄得没了脾气。
苦恼人唐女士的故事
朋友情感纠葛 她成替罪羊
长春女孩小婷(化名)被相处不到一周的男友毕先生拒绝后,开始不间断地电话骚扰其同事和朋友。毕先生同事的妻子唐女士,为防骚扰关机半年,可前晚开机不到1个小时,就收到了30多个骚扰电话。
去年8月,经同事介绍小婷与毕先生相识,一周后,毕先生以不太合适拒绝与小婷继续来往。
2月11日下午,毕先生说,他和小婷分手后,小婷便不断地给他打电话。无奈,他已经换了3个手机号,可小婷又往他家的固定电话打,他只好拨掉电话线。毕先生得知唐女士被小婷骚扰感到非常不好意思,但他说,即便这样,他也不敢站出来阻拦小婷,生怕再被她缠上。
“我们不认识,她咋会给我打电话?”唐女士说,前天晚上,对方隔几分钟就打一次电话,让她非常心烦。毕先生解释,小婷曾查过他的电话记录,并将许多同事和朋友的电话记录下来。
11日15时许,记者拨通了唐女士提供的骚扰电话号码。一位王女士称,她昨早经朋友介绍,花70元钱买了这张“一汽通”的卡,对于骚扰电话的事儿她不太清楚。
请您记好这几招
提醒一:5项小事您要注意
1.4种证件要谨慎保管。证件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户口簿;
2.可要求电话号码不入册。一般来说,人们可以从电话公司出版的电话号码簿上查找到个人的住宅电话,但用户可以要求不刊登其号码;
3.对身份证的复印材料要慎重。身份证复印件在使用时,可以在上面注明其用途,如:“此身份证复印件仅提供给某某银行,他用无效,不负责任。”每一行后面一定要画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另外,填写申请书时尚未填写的空格,空下的字段都必须画叉,以免被不法者补填;
4.索要回执。消费者在提供个人资料给对方的同时,最好也向对方索要回执,以便于出现问题时,作为询问和查找的依据;
5.别选“甜饼”。在经常上网的电脑中安装个人防火墙,不要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在上某些网站时会出现一些提示性的选项,如cookies(甜饼),不要选择这个选项,否则你接下来所做的一切事情,诸如你看过什么网站,点击过什么内容,甚至写过什么东西都有可能被别人复原出来。
提醒二:收集证据后找警察
1.如果不断受到骚扰,就要报警,让警方采取有效办法抓住骚扰者;
2.采取留言、调取来电记录等方式收集拨打骚扰电话者的证据;
3.在得到警方支持的情况下,可到电信局或者移动公司查明骚扰电话的用户;
4.收集被骚扰电话损害健康的证明,以便起诉骚扰者;
5.此外,客户可用手机的呼叫限制功能,将骚扰电话号码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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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详情
以时间为序,以证据为本,来说事说理。(以下证据部分,发帖人均有原件,因这不能发送扫描件)
第一部分;市委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作为
第一组证据;说明王洪珠早已在暗箱操作。证据1、 2、 3、 4、共四份。
1998年9月15日下午,单位办公窒人员邱军,突然给我送来两份文件,(见证据2、3)。对此说明;在该文下发之前,市妇幼保健院或市政府相关的其它有关部门,从未有人找我了解及查问合实过我的住房与房改情况。我在得知情况后,走访了三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三明市纪委了解情况,才弄清楚三明市清房办小组成员共5-6人,其他4-5位小组成员皆不知道有明清房办[1998]第15号文的下发,对其事一点都不知晓,该文件的行文与下发,皆有市清房办主任董治玉一人,受王洪珠(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原市委书记李轩源的老婆)指使所为。在真实情况弄清楚后,董治玉是一边向王洪珠通风报信,一边是在多方的压力下,很不甘愿地重新下文明清房办(1999)08号(见证据4),来作废证据2的内容。要特别说明的是三明市清房办的工作范围,是专门争对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房改中违规违章房改政策所设,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百姓而已。董治玉超出权限范围了,其行为大白后,就因李轩源护着,没被查处。
第二组证据;充分说明了王洪珠为个人的谋利,胡河清的好处(他们私下有金钱的交易),处心积虑地为胡河清的房改,在单位享有特权,即在胡河清原先购买自己的住房后,又在挑选了我的住房购买,并弄虚作假,失实填报,骗取到我住房的产权证,具体实证如下;
1、计价表;证据5、 6、 7共三份。
93年5月19日胡河清的公有住房出售计价表中,购房人签字,不是胡河清本人所签,再则,胡河清按501窒房计价交款,那么,胡河清93年房改交101窒房的钱,及林锾镧房改交501窒房的钱(见证据6、7发票)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只有一个理由,他们在做假。
2、93年合同书;证据8
93年12月23日胡河清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没编号,据然有公章;合同中的住房号与购房发票上的房号不同(见证据6、7发票)。再则,证据5、8,93年的计价表与合同书,全单位购房职工都没有,就胡河清一人有之,且还在明建综字(2000)71号中被采纳认可。其弄虚作假,享有特权,就是为了骗取各政府部门的相信与认可,如市卫生局、市建委、市政办等。
3、98年又一份合同书;证据9
98年元月三明市妇保健院院长林锾镧与胡河清私下交易,又签订一份此合同,这是怎么回事,说明他们有鬼,私下收受贿赂,同时也违反了房改政策“一个家庭只许购买一套房”和“现住房购买现住房”的规定”。
4、申请表;证据10、11共二份。
胡河清个人购房申请表中,填表时间与单位盖章时间有明显的矛盾疑云,究尽是先填表再盖章,还是先盖章再填表的让人弄不清楚,同时,失实填报了现居住房的事实,胡河清住的是101窒,虚假申报为501(见证据11 )。
5、审批书;证据12
1998年12月25日胡河清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中,隐瞒事实真相,失实填报了无产权纠纷,无遗留问题等项目。
6、证据13
为胡河清骗取到的房产证被注销了。
7、证据14
张茂盛说的很清楚了,亦是由王洪珠指使他们集体做假,王洪珠自己作假做到会议记录中,只有她一人的手笔,签名,签时,记录本上的时间顺序都颠倒了,真是过朝惊人(见证据14-1、2、3),而王洪珠的这一行为,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而没能得到应有的查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也都不敢过问这种怪相,任其放纵,至变本加励,无所欲谓之止。
8、证据15
特别要说明;1999年9月30日明清房办(1999)08号作废文,让王洪珠气急败坏,到了疯狂之措。10月18日下午,王洪珠召开房管小组会,要求大家口气要一致,意见要统一,认定我(宋玲)就是强占501住房,同时,叫胡河清晚上就到院长林锾镧家去,让林锾镧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她(林锾镧)没给我(宋玲)锁匙,是我(宋玲)自己强占501窒等等,王洪珠就是这样大张起舞,口无遮拦的在会议上,病人面前,大声喧哗,教唆职工,说鬼话,做假事,编假证,也就因为,她是市委副书记李轩源的老婆,就没人敢拿她怎样,以至于,她不断的打击报复,至我工作没了为止,使我生活一度陷入困境,吃住没了保障。
以下是我当时的工作日记载要;
1、10月22日 上午,地点单位中医专科门诊窒,我对黄水香重点谈了,王洪珠为在房改中偏袒胡河清的做法。下午,黄水香告知,廖燕韵老婆与胡河清中午为房产争吵,被公安101带走处理之事,她要去派出所取保她们出来,没空与我谈。
2、10月25日下午,地点黄水香办公窒, 明确指出王洪珠用单位公章,为胡河清房改做了很多假证,要她引起注意。晚上,我追到黄水香家,要求王洪珠把当时房管小组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给我本人看,黄水香答应我说,她会给王洪珠打电话,同意我的要求,让我看有关材料,叫我第二天找王洪珠一下,她明天要出差。
3、10月26日上午,地点单位,我找王洪珠要求看材料,王洪珠说“被黄水香锁起来了,她没钥匙”,不给我看。(注10月26日至11月1日黄小香出差不在单位)
4、11月2日下午,地点黄水香办公窒,我对她(黄水香)说“我找王洪珠要求看材料,她(王洪珠)说被你(黄水香)锁起来了,没钥匙,拿不到”,还是不给我看材料之时,水香就问“洪珠是这么说的吗”?我说“是”。随后,我给她(黄水香)看了,胡河清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都是经单位盖了公章的,认真看后水香马上说;她不在期间,一切事务都有洪珠代管,这个问题有洪珠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组证据;证据链足实说明,三明市卫生局和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都在侵犯我的名益,无条件,无证据地听取王洪珠鼓动散布出的谣言,一并诬告我是“强占”501窒住房。让人疑云的是明卫妇党(99)10号文,在同一天的时间内,有二种版本出现(细看证据17、18),一份是有政府红头文,没公章;另一份是有公章,没有红头文;这是为何?让人不解。在这要特别说明的是;王洪珠不是党员,私下也敢用党章出函,就因她是李轩源的老婆,全三明市没有人敢管她,也没有什么可以制约她,任她不断的、自由自在地违规违章违法(行该函期间黄水香差出到成都,不在家)。
再则,政府各层部门皆可以不经事实调查,就凭一纸公文,一个公章就依然相信由王洪珠一手打造出的伪证与假象是正确的,并遂一上报各有关部门,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吗?真是无法无天,难怪她觉的天下老子他最大。夫妻俩就是市委市政府吗? 见证据16、 17、18、 19、 20、 21、 22共七份。
需要说明的是;我于1994年初,就由单位分配入住501窒(见证据20发票)至今, 97年我又没有要求分配房子,为何要搬离调往不配套的104窒呢?奇怪的是明卫妇(97)24号文是97年12月下发,对我来说不知是啥意思,且该文到了98年6月10日上午,由王洪珠等人专项送达给我,再说,97年至98年期间,单位也没有分房之事。王洪珠真是使尽了手段,用尽了她不该用的权利,在单位一人就可以任意行文、盖章、出函等,费尽心思要我搬出居住多年的住房501窒。在我要求房改现住房时,确以单身为由不许,这种行为原本就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没人敢管她的一切所为。而我市单身房改者,大有人在,见证据21可查。
第四组证据 ;证实了王洪珠夫妻俩的个人私权,大于各政府职能效率。 证据23、24、 25、 26共四份。
1999年10月17日市房改办到市妇幼保健院查证合实情况后,向市政府副秘书林加良汇报(见证据24)。并与市房管处共同于11月8日发函《关于注销廖燕韵等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函》(见证据25),就在此期间,市建委副主任李恭钿在11月8日星期一早晨7:20时上班前,私下急电打到市房改办主任曹雨丛家中,命令他不许发出注销函,8:30时上班后,李恭钿到办公窒再次重申压制此函,不许发出。在李恭钿领导的高压权力下(李恭钿的这一行为,在证据24-1页上方有记载),12月2日市房改办只好重新发函《关于要求纠正与查处违规违纪出售公有住房的函》(见证据26)。瞬间,所有矛盾陷入疆局。这时,三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邢真山,出主意带我到省政府法制局反应情况,事后,邢真山还收受我200元现金。然后,就又出来了第五组、第六组证据资料。
第五组证据 ;说明一些领导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量干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实施与执行。 见证据27、 28、 29、 30 、 31共五份。
让人不明白的是;房改出现的司法问题,三明市政府法制科,怎么会把材料转到市建委去呢?而不是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处。在我提起行政复议后,政府法法制科又给出“纯属内部行为,仅供参考,无法律效力”。然到政府部门是可以随意下文,出具伪造真实,甚至无理的处理意见吗?请问政府的不规行为,有谁来监督。无语之时,我只好又向省房改办反应求解,省房改办主任口头告诉说“三明市建委不该出来干涉市房改办的具体工作,各级房改办、房管处与建委都是政府各独立的职能部门,不是隶属关系,李恭钿不该开会做出处理意见”,并收下我的反应材料(证据25、26、28)。由于,李轩源的权势在做怪,使的政府各领导人的行政行为混乱,以至于,市妇幼保健院要变更房权(见证据31),也是向市建委提出,而不是向市房改办提起,这叫什么行政关系,让人不解。这种怪象,三明市委市政府还没人敢管、敢言。老百姓就更无语了。同时也更加说明了,李轩源和王洪珠的势利在三明市是如此的强大,大过了市委市政府,甚至法院。最终,在房改问题上,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就是不让我参加房改,还死不认错,也不改悔,把所有的矛盾和责任都推卸到职工身上,即我与胡河清的身上,并用权势压制我,不让我一人参加房改,因全单位的住房都房改了,就我一户不房改的事实。请问;这样的人和事,在这世上会有人管吗?
第六组证据;说明了任何上下左右政府机关,都对李轩源和王洪珠夫妻俩的暗箱操作,和及其可恶的行为权势,没有办法,任其放荡于社会之中。而百姓的实际问题,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到解决。见证据32、33共二份。
倾刻间,在李轩源的高压权势之下,市委市政府对我住房501窒的房改纠纷一案,各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均无法协调解决,最终,列入到市委市政府无果的重大信访排查积案之中,不给予真实妥善的处理解决,让我生活不得安宁。请问;有谁能解开这个结呢?
第二部分;再来说说法院办案包庇问题
第一案;(1999)元初字第790-1号房产纠纷案的过程里,办案法官与院领导的违规做弊行为;
第一组证据;法官的司法行为不公正。证据34、35共二份。
1999年10月20日的开庭改时,胡河清是提前告知,而我确没有必要提前通知,我是在当天到法院准备开庭时,高龄法官才告诉我说;因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黄水香出差不在家,所以,开庭改期,并给了我改期的传票(见证据34-2),我问她;为什么不提前通知我,她说;“现在告诉你也一样,不迟吧”。怎么会一样呢?我要请假出来开庭,胡河清就不用了。再说,我与胡河清房产纠纷与妇幼保健院有关,可是,在我要求法院追加被告市妇幼保健院时,法院又不批准。开庭时间的更改又以此有关,这让我怎么想,怎么说,法院办案是否公正。第三张传票11月23日的开庭,又是我一人到庭后,临时无原因、无条件的告诉我说;“不开了”。这让我无法理解与相信法官的办案,是否具有绝对的公开公正。
第二组证据;李轩源和王洪珠直接抄控司法办案,让所有人都望而退缩。证据36、37、38共三份。
11月8-23日(具体哪天不记的了),办案法官高龄和罗新荣到市房改办了解情况举证时,市房改办主任曹雨丛给他们提供证据注销函和纠证与查处函(见证据25、26)等材料时,他们有意回避,拒绝取证。无奈之下,事后,曹雨丛主任就亲自送这些资料到三元区法院,并严格按法院函件的签收程序,要求法官签收,并直接送达到办案人手中。法官随后,就将案件中止不办了。这给王洪珠夫妻俩提供了舞弊的时空。事实可见,12月9 日以后,明建综字(2000)71号,明政复决字[2000]第1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即不符合行政权限范围的各政府部门都可随意下文干预,使之,所有相关的政府部门之间矛盾激化,怪事、怪象、怪圈重重而生。
案件中止诉讼的当天即12月9日上午,我到三元区法院找副院长陈子玉反应案件情况,并给他出示了,证据25、26,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两份证据资料,都是有抄送给该法院的,而办案法官确硬说没收到。正在这时,办理该案的法官高龄进来,陈子玉当埸就叫高龄去查找此件,高龄很肯定地说“没收到”, 陈子玉当时就要我留下材料,不许我再拿走。随后,陈子玉就将我给他的材料,私下偷偷复印,并以不正当的渠道展转到李轩源和王洪珠夫妻俩手中,之后,造成几位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遭受打击,让他们停职待位,免职退位、自我反省等,不断的加以打击报复。第一次让我深深感到法院这块净土,也不纯净了。还是“权”大于“法”之上的事实所在。
最终,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矛盾的不断激发与上升,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三元区法院只好向市房改办和市建委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时,法官还亲自口头告诉我说;此函也有专项发给副市长邱乾坤(分管房改),由他进行协调解决,让我可以找他反应。结果是;市政府没有一个部门和人出来做出答复,我找邱乾坤副市长反应,要求房改的批示,被市妇幼保健院压着不办,黄水香还神气地在我面前显示,“市长批示又怎样,我就是不给你办,看你怎么样”。我只能说句;“真是了不起呀”。之后,全部人都劝说胡河清撤诉。很清楚了吧,全三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包括法院的领导干部都怕李轩源的权势,把所有的问题和矛盾,都推卸给当事人,他们是绝对不认错的。
第三组证据;说明了王洪珠操控了三明市妇幼保健领导,她们都失去理治,丧尽天良,胡扰蛮缠,疯了。见证据39、40、41共三份。
综上所述,自1999年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开始,我就是在与单位诉讼,这一切全是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为他人办事,自己谋私的结果。胡河清是在购买了自住房后,又通过与王洪珠的私下关系,在单位挑选我住的房子,这严重违反了房改政策,可王洪珠凭借自己是市委书记李轩源的老婆,在单位大张起舞的制造声势,弄虚作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为胡河清领取了我住房的房产权。这些违规违章违法的人,都没受到查处,以至于,造成我被他们打击报复到吃住生存全都成了解不开的问题重重。请问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有谁来管,给个建议或主意吧。0598-8334368联系。
第三部分;公安做假,执法犯法,办案不公之问题
首先,要说的是三明市下洋派出所,在处理三明市妇幼保健院三桩因单位领导内部管理混乱,而引发内部职工矛盾纠纷中,出现严重不公正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2000年5月21日晨7:30时,胡河清夫妻俩因房产纠纷一案,被法院中止未果不清之时,私闯我住宅吵架,胡河清咬伤我胸肌致轻微伤二级,当天报警110,下洋派出所不理不采,不予立案处理,劝下就完事了,在我作出伤情鉴定,并强烈要求下,才被动立案处理,还调解未成。最后,由法院处理调解赔偿。见证据42
二、2000年12月19日下午16:00时,因会计陈康腾错收我水费,在单位办公窒发生争吵,陈康腾用铁造订书机打伤我眼、头部二处致轻微伤一级,当时报警110,我就要求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派出所就不同意说;是单位内部矛盾,算不上是社会治安问题等为由,也不作调解,就是做了调解也是走过埸,做个样子给我看,然后就让我们上法院解决问题。见证据43 、 44 、 45共三份。
三、黄水香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专制管理,黄水香解决不了的因房产纠纷,而引发的所有内部矛盾问题,还不允许我请假外出反应情况。在这要特别说明;从1999年10月至2001年2月,在我与胡何清的房产纠纷案期间,开始,黄水香院长没有安排我具体工作,说是专门给我时间,让我集中精力打好官司,我做到了,后来,就以安排我具体工作为由,让我搬出现住房501窒,反之,就不安排我具体工作,我认为住房与工作上班本无矛盾,我不同意。她就开始变着法子来对付我了。2月份在胡何清对案件撤诉后,3月她就急转事态,一边要我按时回单位上班(其实我都在单位上,只是她们不给我提供劳动条件,没安排我具体工作,不承认而已)一边又重新以单位名誉与我起诉房产纠纷一案(见证据39-1、2),同时,还对我实行不断的专横专治管理,手段到了疯狂之举的地步,具体做法是;有意挑事,处处在找我的茬,以至于2001年5月25日上午8:00时,上班打卡时,黄水香特意等候着我,并很生气地叫住我,对我说“打完卡后,不许乱跑,外出要打招呼”;
我说“可以,你说清楚,我应该跟谁打召呼,手续怎么办,以前,我跟你请假或提出要外出办事时,你曾都是对我说‘你(宋玲)没有请假权,不许请假,不许外出’等,你(黄水香)叫我回来上班的同时,又不具体安排我工作,你想让我干什么,你说清楚,也请你白纸黑字写下来,公布于大家,让每个人都明白”;她无语反驳,我接着问“昨天(24日)下午,单位普法会上,你(黄水香)失态骂街之事,是否有之”;
她说“是,怎么样”,
我又问;“18日下午,临开职代会,与我有关,为何不通知我参加”;
她道“不能告诉你的事,就是不能对你说,就是不能让你参加”;
我接着问“你还在会上,动员全体职工都要支持你,对我处出开除的处理意见,谁不同意都不行”等;
她理直气壮地回我说“是,又怎么样”;
我气死了,追着她,一定要她把事态弄清楚,她便无理的暴跳起来,对我怒吼道“你的事,不用来找我,我不管了,你上班也不算数,等于没上班”;
我说“可以,也请你白纸黑字写下来,给我,我就再不找你了”;她便急的洒泼骂粗,我在她强烈的剌激挑针打眼下,忍无可忍,一时冲动,下意思的用她桌上的塑料笔筒扔向她,当埸就报警110 。
在这一环节中,我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因果关系之所为;
1、我与胡何清房产纠纷案,胡何清于2001年2月撤诉,黄水香心理不平衡,很不干愿,3月份就要求我回单位按时上、下班(见证据55-1、2、3),其实我都在单位,只是他们不承认而已,我便立刻就按时上、下班(即按照她所说的上下班,其目的就是要限制我上班的工作时间),并利用手中权利,变着法的对我实行专横管制)。
2、5月18日星期五下午,黄水香临时紧急召开职代会(共23人参加,没有全体到位)宣布开除我决定的处理意见,列有七八条罪状,此会还不让我参加,也不让职工跟我说,完全是瞒着我开的(当时下班后,何、彭就电话告知我了)。我便21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找程复生局长反应情况,并提交要求调整调动工作单位的报告。24日下午,黄水香在单位的普法会上,脑羞成怒地大骂道“是谁去跟宋玲说了,我们18日下午,临时开职代会的内容和事项,给她造成的后果是;报到市卫生局被碰了钉子回来,”等等。见没人答理她,气也就没处发泄,只好憋回家,闷了一晚上,第二天25日上午一上班,就找我杀气,吵架来了,才引发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之事。
下洋派出所在处理此案件时,三元公安局领导接到李轩源的亲自电话交待,就亲自到现场,指使办案民警对案情不做进一步的深入了解,也不做任何调解说理工作,连对案情的笔录,都不做直接详细的记录,办案民警还不断的时时打压我,不让我细说案情原由,也不为我作细致的案情笔录,而是,迫不及待地直接于27日(星期日)对我开出《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见证据46
以上三期案例,都是因市妇幼保健院领导对内部管理混乱所致,而引发出来的职工内部矛盾问题,下洋派出所的处理态度和结论是完全不一样的。原因就是李轩源的一个电话,就决定了公安的办案原则,干警们还冠冕堂皇地对我说“这是我们的自由裁量权”,这让人很无语,请问;公正公平还要吗?再说,单位内部纠纷,算不上是社会治安问题呀,随之而来,就是更为离奇的怪事一桩接一桩,整个三元公安局和下洋派出所干警,受三元公安局局长郑华宁的领导指示,集体共同做假,欺骗到法院,他们在司法程序、人证及口诉笔录等全方位多方面地制造假象,周密的虚构当时的真相,还找外人来帮忙共同做假证,集体欺骗到法院。证据4
6月8日下午,市政府法制科科长邢真山电话通知我,到单位办公窒找林斯华拿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奇怪吧,我的行政复议,据然,单位突然插手来拿,而事情的从头到止(到尾),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没有一个领导曾出面过问过我此事,都是在背着我暗箱操控,做些不法勾当。当时,我就回问了邢真山,他说“上面有人交待,尽快处理,他没办法,只好这么做”;我追问,谁交待,是领导吗?他说“是领导,但不好说是谁,这就样吧”随后就挂断电话了。
以下是我与公安的刑诉案实例。
1、证据48、 49共二份。
传唤证,是在27日中午和《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一起给我的,当时,根本就不需要传唤我,而是,我直接到派出所要求解决问题的。派出所为何要补开这张传唤证呢?说明他们在程序上做鬼了。
2、证据50
《告知权利记录》,此份材料我是在一审法院开庭判决后,查阅卷宗时,才看到得知的,当时办案民警根本就没告知我本人,而是,他们为了司法程序上的需要,事后,刻意找了林美端(新亭居委会主任)和赖荣辉(市民)二位帮忙,共同做假证,欺骗到法院。后来,赖荣辉出来澄清事实,见证据51、52、53的笔录,很清楚公安民警有心有意,集体共同在做假,并欺骗到法院。
3、证据51、 52、 53共三份。
赖荣辉的笔录,充分说明了公安做假过程的行为经过。
当时的真实情况是这样的见我述《治安处罚前四小时的情况》记录见证据54。
在来看看我当时的工作日记中记裁的实况;
(1)、7月20日下午,黄喜生电话通知我到单位谈话,地点张茂盛办公窒,他要求我不要到市委去反应情况,也不要找证书陈银兰说事,(这要特别说明的是陈银兰是单位的临时工友,她不识写,也不会写字,民警待笔叫她帮着做假证,在公安卷宗可见),我没同意。
(2)、9月15日上午,单位同事林雪琛、陈洁玲、何秀芳等人都在跟我说;外出办事时要小心,有人在跟踪我的行动,公安很黑,小心为妥。我当时就气坏了,想到难怪副市长严风英曾电话通知我,叫人不要打电话报110,这叫什么“人民公安”呀?不就是李轩源的公安吗?
(3)、9月17日我正式向一审法院提出,要调取当时公安与证人的电话记录单,法院没同意,其相互狼狈为奸,共同站在同一个立场上对付我。
(4)、9月24日上午,市公安局吴同志电话反馈,我反应的三期市妇幼保健院内部矛盾纠纷处理的不公正问题,说道“前两期实属民事纠纷,后一其就是治安问题了”;我要求公安给个书面反馈意见书,他不同意给书面意见,我马上就打电话到市公安局党委柯孙民书记,反应并要求一定要有书面说法给我,事后,公安怎么也不回应我的要求。最终,公安做贼心虚了,而公安这么明显的重错,即没向我道声欠,也始终都没受到查处与处罚,我至今都心不甘呀。
(5)、10月13日上午,我找林美端谈做假证词之事,她心虚地与我吵架,也不同意与我再去法院重新做证,还立刻打电话给公安通报,民警周登亮与黄喜生马上就到我家找人。
(6)、10月30日下午,找市中级法院法官李祖超要求查看卷宗,发现有涂改和补盖的手指印;要求其调取当时的有关电话单记录和对两位证人的实情做重新调查取证,并提交了我与赖荣辉的谈话笔录两份(见证据51、52)
(7)、11月16日上午,李祖超打电话给我说;“赖荣辉同意重新做证,林美端不同意重新做证”,我问“调取是话记录单地吗”?他说“没有,不需要调取”。又是狼狈为奸,包庇公安。
4、证据55
公安的败诉后,所有弄虚作假的公安干警,均无受到查处和处罚,相反,有些还得到升职与奖励,以至于,他们更是对我的打击报复到了无了之止,利用法院法官的权利,企图蒙骗退还我的一审诉讼费,采取骗拖的办法对待我。具体行为是2001年12月揭案后,二审法官李祖超迟迟不愿意为我办理二审诉讼费400元由三元公安局承担之事,再我的一再追问下,还是不给办理,无奈。我便于2002年3月1日上午,给蔡晖副院长打电话反应了此事,他说“二审诉讼费跟李宜超说下,让他给公安打个电话办了,一审的如果很记教,你就写个书面申请书给祖超,让法院再明确一下,一起办,就行了”。我便立刻给李祖超送去书面申请,没想到李祖超不当不收,且还把二审诉讼费的发票给我,叫我自己去找三元公安局拿二审的诉讼费,我当埸就被他(李祖超)弄的一点辙都没有了,气的我只好拿着申请书和二审的诉讼费发票去找蔡晖副院长,并交给了他,由他去处理了。事后,李祖超才为我办理了二审诉讼费退还400元。2003年3月31日上午,我到市中级法院追问一审的诉讼费时,李祖超和黄志强二位法官对我的解释是“一审判决是对的,诉讼费不该由三元公安承担”。对此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睁着眼睛说瞎说的法官,我真是不敢恭维。我只好分别向三元法院院长吕锡华,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帮澍和法院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分别申请投诉了,黄志强和李祖超二位法官,对我与公安刑诉案的一审诉讼费的无理解释及骗、拖的做法,在我多次的追究下,李祖超还是在继续拖沿时间,最后,才不甘不愿的为我办理了一审诉讼费400元的退还。滑稽,无了吧,我都不知要怎样说这些势利小人的法官爷们,赖皮赖到这种程度,文明流氓,有意思吗?象是法官、警官吗?中国的法律还有尊严吗?
第四部分;劳动争议――法院帮助被告编织案情
2001年2月,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实际上是与单位领导王洪珠、黄水香的纠纷,在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的心理及不平衡,立刻就下文决定要我回单位上班(其实我都在单位上班,只是他们不承认而已),我便立刻就按时上、下班(即按照她所说的上下班),其目的就是要限制我上班的工作时间,并利用手中权利,变着法的对我实行专横压制。
一、证据56;首先,文中所言“曾多次做工作至今未回所上班”,真是可笑之知,事实上是我多次要求安排作具体工作,领导不但不安排我工作,连工作地点都不给我提供,至2001年4月1日止。领导林锾镧、黄水香,王洪珠她们是什么意思,让她们站出来说明,才能真实的大白于天下。其次,自1999年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开始,我就是在与单位领导暗诉,2001年2月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就变本加励地对我横眉冷眼,时时都在处心积虚的机关算尽我证据56中可见,“具体安排我做保洁员工作,一切待遇按临时工标准享受”等,并逼着我签订聘约。其奇怪吧,我原本就是单位(特注,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一夜间我就变成了临时工“保洁员”了。我没签聘,她们就一切不管不谈,然后,就是无法无天的法西斯专政,对我进行了严格的考勤特监视,我上班时,就没法工作,即没有办公地点,也没办公用品,就连扫帚也都没有给我提供,具体要我做什么,全单位的职工没一人知道,就这样黄水香和王洪珠硬性让我在单位的范围内,流浪了三个多月,即自2001年4月1日起至7月18日辞退止,共计109天。在这109天的时间内,对我的要求是上下班准时打卡,打完卡不准请假外出,我即不能有病,也不能有事,总之,我没有请假权。工作时间特意强调我,不许随意窜岗,进他人办公窒说事聊天,影响别人工作。还要不定时的对我进行查岗(我连自己的岗位在哪都不知道),看看我是否有在单位的某一处呆着,黄水香和王洪珠就放心了,好玩吧,这叫什么事,简直就是变着法子来限制我工作时间的人生权嘛。三个多月以来,我是受尽了工作虐待与折磨,确没人敢问敢管,这是什么政府,什么司法,让所有的人弄不懂,也找不到答案。在109天的工作时间内,对我实行打压与排挤,具体实例列举一二;
1、 5月18日星期五下午,黄水香临时紧急召开职代会,宣布开除我决定的处理意见,此会不让我参加,也不让职工跟我说,完全是瞒着我开(当时下班后,何、彭就电话告知我)。我便21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找程复生局长反应情况,并提交要求调整调动工作单位的报告。
2、 24日下午,黄水香在单位的普法会上,脑羞成怒地大骂道“是谁去跟宋玲说了,我们18日下午,临时开职代会的内容和事项,给她造成的后果是报到市卫生局被碰了钉子回来,”等等。见没人答理她,气也就没处发,只好憋回家,闷了一晚上,第二天25日上午一上班,就找我杀气,吵架来了,才引发出我与公安的刑诉案件。
3、从7月起,黄水香就交待考勤人员,不要给我考勤卡,打卡上班了,为此,我还拿了一些人的考勤卡走了。
二、证据57;事实情况是;自5月15日我与黄水香争吵以后,一切都在公安处理,公安的处理也在有意的回避一些细节问题的了解与笔录的详细记裁,市卫生局与市妇幼保健院皆躲避不理,也从未有人找我说过任何关于我工作和辞退之事,直到7月18日直接给我送来《关于辞退宋玲同志的批复》,而《辞退证明书》还是在我不断反应情况后,才于8月3日给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这里不存在“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之言,相反,在这109天的工作时间里,黄水香与王洪珠因做了许多见不得人的假事,假证,输了房产官司,没脸见人,更没脸正式面对我,就总是千方百计的躲着我,就连证据56-1、2、3的通知和签约,都是由办公窒的人员带转给我,我对此有意见,都找不到她们述说,更别说是教育和另外安排我工作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处理,更是瞒着我偷偷做出来,就直接给我决定文件后,连话都没有多说明清楚,就躲我而走了。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是全完虚构出来的,1999年到2001年,我都在与单位为房产纠纷一案诉讼着,王洪珠始终就不同意安排我具体工作,黄水香就说给我时间打官司,在这两年时间内,没给我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根本也就没对我进行过考核(即至始至终都没见到证据),那来的“考核不合格”之说。考核我什么,我自己都不知道。
3、“长期无故不上班”。更是让我不知如何解说是好,我明明都在与单位解决房产纠纷一事,单位也认可我上班,每月给我发工资,一天也不少,怎么到现在了,又说我是矿工呢?领导的嘴象鸡屁股,出尔反尔,都她们说了算。
4、“无理取闹,殴打领导”。都是一派胡言,
三、证据58;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我是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工龄已有23年之久,从未与单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又如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呢?再则,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中,我本人均不知情,全是由单位瞒着我本人偷偷地一手操控办理完毕。其中,即不需要通知我本人签任何名字和意见,就随理成章的办理完毕,这让我感到很困惑,我的社保、医保也没个交待,到现在全没了。
四、证据60;一审争议部分;
1、 在(2001)元民初字第1002号判决书中的第3页里“被告一的(2001)19号和35号《关于辞典宋玲同志的请示》”文,被告一就没告知过原告,也没让原告知道,一切都是在背着原告下进行的程序操作,原告是在开庭后,才看到有该文的存在。这违背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辞退”之规定。法院为何不做辞退司法程序上的审理呢?
2、 矿工问题;事实上1999年至2001年3月止,被告一对原告的上班工作时间是都不做考勤对待。因没安排原具体工作项目,也没给原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而是让原告专心的打房产官司,原告做到了。被告一所提供的5份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一从未对原告有过考勤之举,与本案无关,其很明显是后来作假添加补上的(要求以查看卷宗的原始记录为准),钢笔水及字迹都不一样。再说,矿工在考勤表上,应该是有详细的记录,有时上班,有时没去上班,才能体现出有无矿工之实证,而被告一提供的5份证据资料中,根本就是没有对原告考勤的详细记录,甚至是一天都没有。还有,原告提供的证据55-1、2、3,也明确证实了,被告一真正对原告的考勤是从2001年4月至7月18日止,共109天,否则,被告一发该文给原告做什么的呢?所以说原告不是矿工,而是领导给原告时间专程打房产纠纷官司,只是后来,被告一输了房产官司,不甘愿,才反过来说原告是矿工的。法院为何不做事实上的考量呢?而是完全认定一份假证呢?难道法官们都瞎了眼吗?看不清有明显不同的做假字迹吗?
3、 考核不合格问题;事实上1999年和2000年期间,被告一根本就没对原告进行过考核。因被告一没安排原告具体的工作项目和职务,也就是说原告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也没在临床检验的岗位上工作,只是一名普通的正式职工,而被告一提供的11份证据都与本案无关(即不是对原告的真实考核)。判决书中可见“法院认为;原告未交考核表,、、、、、、经行政领导评鉴审核后确定原告为不合格”等。此述,很清楚了吧,原告根本就没有经过考核过程,而是由被告一领导单方瞒不讲理,打击报复随口胡说出来的“不合格”吧,法院最终又还是认为就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呢?以其矛,功其盾,法官明显看出问题了,但还是要偷换概念,帮着被告,共同折盖和找寻说词,来说事,而不是审案的呢。
4、 原告严重影响被告一的正常工作秩序的问题;实际上是被告一对原告进行工作虐待的问题,领导的做法,让原告无法工作,也不知道要如何工作,而被告一提供的4份证据皆与本案无关,均没有直接证据说明影响工作秩序之行为。法院又怎么能认为;原告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呢?难道法官字对证据内容都看不懂、看不明白吗?司法不公,法院屁股歪到扭曲的程度,乱给原告上纲上线,法官在与被告同流合污集体冤枉原告。
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法院已被李轩源的权势和王洪珠的暗箱操作给掌权,其夫妻俩共同操控着整个司法过程,在李轩源的高压施加下,所有办案过程都偏向了被告,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官们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不做分析与考量,完完全全的偏听偏信,甚至还帮助被告找证据共同来冤屈原告,具体事例如下;
1、 一审法院在开庭问题上,明显做了大动作,其开了二次庭;第一次开庭是2001年12月28日15时至17:40时,在案情审理完毕时,法院突然以电脑出故障为由,说庭审记录全部掉消了,要求另做安排重新开庭。第二次开庭是2002年1月25日下午,2:30时由刘颖(律师)临时通知我参加开庭,我到庭时已经是快结束了,且发现我聘请的律师吴晓辉没来(这要说下,吴晓辉代理我的案件时,曾对我说过;有人已经给他施加压力,让他不要代理我案),我当时心里就有想法了,给我的感觉是,这次的开庭纯粹是走过埸,做个样子给我看的,他们在庭审记录中一定做了手脚。此后,无论我如何提出要求查看卷宗材料,一、二审法院都不同意让我本人去翻阅,一定要我让律师去,才有权查看卷宗。1月29日下午,我找了吴晓辉律师谈了案情,他很强调我地提出;“一定要去走关系,特别是陈子玉副院长的关系“,我心里很明白了,又是他被李轩源操控了。
2、 一审法官们在审理该案时,为何对我提供的证据56-1、2、3中的内容,没做客观的分析与评审呢?也不在判决书中体现,只提到我不服从领导安排的保洁员工作,却不审理被告一为何要于3月份才同意通过我回单位上班的事实存在呢?法官们这样欲盖弥彰的审案,不但歪曲的事实真相,还大大冤枉了原告,法官们有罪。
五、证据61、62;二审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部分工资单),充分说明了,以下事实;
(一)、考勤奖;上诉人的矿工是不成立,因作为奖金的发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上诉人一方的手中,其有权或甚至可以完全不给的权力。
(二)、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证实了被上诉人没安排上诉人具体的工作地点和职务从业的实情,那么,被上诉人凭借什么就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上诉人做出处理决定,上诉人即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又不是管理人员,被上诉人又是如何根据《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办法》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来对上诉人进行考核的呢?牛头不对马嘴,法官们也没审出来吗?业务水平不行就不要坐其正喽。很明显法院在包庇被上诉人,而不考虑上诉人的实际问题。
同样,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就是市委领导李轩源有交待,所以,整个官司的过程,法院都不是讲法律、讲证据,而是讲人事,法官们都站到被上诉人的角度上说事,而不办案,这叫什么事、什么话,什么法院、什么市委,视法律的尊严为不顾,纯粹玩弄原告于一生吗?其次,无论我如何向办案法官、庭长、院长提出,要求查看卷,他们都不同意让我本人查阅,庭长只是一定要我叫律师去,才能看,即我没有查看权。最后,以无条件的继续帮助与支持一审的说事立埸,达到完善加固的作用,其根本就是一审的同谋。
案件终结后,我到劳动部门去办理领取失业金时,发现一切都是矛盾的问题,市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在办理辞退我时,把我看作是卫技人员,并以此为标准来处理我辞退,另一方面在手续上又给我办理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我医保,社保及住房基金等所有的保障性关系问题都无法理顺办理,同时,就连我的个人档案资料也被偷窃走一大部门,为些,我到公安部门报案,还不能立案处理。这叫什么组织?什么政府?谁能告诉我,人事档案资料被偷盗,该由谁来管。
六、证据64、65;李轩源通过权力关系,电话追到福建省高级法院。才有此同谋的结论,这就是权大于法的事实写真。我要大声的疾呼——中国的司法还有救吗?综上所述;由于个人权力临驾于司法之上,加上司法的不公,使我瞬间的吃、住、行包括水、电、经济等基本生活,还有医保、社保全没了,即全都利用权势压着不给办理,就连辞退费、失业金也不给。请问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有谁来管,给个建议或主意吧。0598-833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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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间为序,以证据为本,来说事说理。(以下证据部分,发帖人均有原件,因这不能发送扫描件)
第一部分;市委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作为
第一组证据;说明王洪珠早已在暗箱操作。证据1、 2、 3、 4、共四份。
1998年9月15日下午,单位办公窒人员邱军,突然给我送来两份文件,(见证据2、3)。对此说明;在该文下发之前,市妇幼保健院或市政府相关的其它有关部门,从未有人找我了解及查问合实过我的住房与房改情况。我在得知情况后,走访了三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三明市纪委了解情况,才弄清楚三明市清房办小组成员共5-6人,其他4-5位小组成员皆不知道有明清房办[1998]第15号文的下发,对其事一点都不知晓,该文件的行文与下发,皆有市清房办主任董治玉一人,受王洪珠(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原市委书记李轩源的老婆)指使所为。在真实情况弄清楚后,董治玉是一边向王洪珠通风报信,一边是在多方的压力下,很不甘愿地重新下文明清房办(1999)08号(见证据4),来作废证据2的内容。要特别说明的是三明市清房办的工作范围,是专门争对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房改中违规违章房改政策所设,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百姓而已。董治玉超出权限范围了,其行为大白后,就因李轩源护着,没被查处。
第二组证据;充分说明了王洪珠为个人的谋利,胡河清的好处(他们私下有金钱的交易),处心积虑地为胡河清的房改,在单位享有特权,即在胡河清原先购买自己的住房后,又在挑选了我的住房购买,并弄虚作假,失实填报,骗取到我住房的产权证,具体实证如下;
1、计价表;证据5、 6、 7共三份。
93年5月19日胡河清的公有住房出售计价表中,购房人签字,不是胡河清本人所签,再则,胡河清按501窒房计价交款,那么,胡河清93年房改交101窒房的钱,及林锾镧房改交501窒房的钱(见证据6、7发票)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只有一个理由,他们在做假。
2、93年合同书;证据8
93年12月23日胡河清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没编号,据然有公章;合同中的住房号与购房发票上的房号不同(见证据6、7发票)。再则,证据5、8,93年的计价表与合同书,全单位购房职工都没有,就胡河清一人有之,且还在明建综字(2000)71号中被采纳认可。其弄虚作假,享有特权,就是为了骗取各政府部门的相信与认可,如市卫生局、市建委、市政办等。
3、98年又一份合同书;证据9
98年元月三明市妇保健院院长林锾镧与胡河清私下交易,又签订一份此合同,这是怎么回事,说明他们有鬼,私下收受贿赂,同时也违反了房改政策“一个家庭只许购买一套房”和“现住房购买现住房”的规定”。
4、申请表;证据10、11共二份。
胡河清个人购房申请表中,填表时间与单位盖章时间有明显的矛盾疑云,究尽是先填表再盖章,还是先盖章再填表的让人弄不清楚,同时,失实填报了现居住房的事实,胡河清住的是101窒,虚假申报为501(见证据11 )。
5、审批书;证据12
1998年12月25日胡河清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中,隐瞒事实真相,失实填报了无产权纠纷,无遗留问题等项目。
6、证据13
为胡河清骗取到的房产证被注销了。
7、证据14
张茂盛说的很清楚了,亦是由王洪珠指使他们集体做假,王洪珠自己作假做到会议记录中,只有她一人的手笔,签名,签时,记录本上的时间顺序都颠倒了,真是过朝惊人(见证据14-1、2、3),而王洪珠的这一行为,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而没能得到应有的查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也都不敢过问这种怪相,任其放纵,至变本加励,无所欲谓之止。
8、证据15
特别要说明;1999年9月30日明清房办(1999)08号作废文,让王洪珠气急败坏,到了疯狂之措。10月18日下午,王洪珠召开房管小组会,要求大家口气要一致,意见要统一,认定我(宋玲)就是强占501住房,同时,叫胡河清晚上就到院长林锾镧家去,让林锾镧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她(林锾镧)没给我(宋玲)锁匙,是我(宋玲)自己强占501窒等等,王洪珠就是这样大张起舞,口无遮拦的在会议上,病人面前,大声喧哗,教唆职工,说鬼话,做假事,编假证,也就因为,她是市委副书记李轩源的老婆,就没人敢拿她怎样,以至于,她不断的打击报复,至我工作没了为止,使我生活一度陷入困境,吃住没了保障。
以下是我当时的工作日记载要;
1、10月22日 上午,地点单位中医专科门诊窒,我对黄水香重点谈了,王洪珠为在房改中偏袒胡河清的做法。下午,黄水香告知,廖燕韵老婆与胡河清中午为房产争吵,被公安101带走处理之事,她要去派出所取保她们出来,没空与我谈。
2、10月25日下午,地点黄水香办公窒, 明确指出王洪珠用单位公章,为胡河清房改做了很多假证,要她引起注意。晚上,我追到黄水香家,要求王洪珠把当时房管小组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给我本人看,黄水香答应我说,她会给王洪珠打电话,同意我的要求,让我看有关材料,叫我第二天找王洪珠一下,她明天要出差。
3、10月26日上午,地点单位,我找王洪珠要求看材料,王洪珠说“被黄水香锁起来了,她没钥匙”,不给我看。(注10月26日至11月1日黄小香出差不在单位)
4、11月2日下午,地点黄水香办公窒,我对她(黄水香)说“我找王洪珠要求看材料,她(王洪珠)说被你(黄水香)锁起来了,没钥匙,拿不到”,还是不给我看材料之时,水香就问“洪珠是这么说的吗”?我说“是”。随后,我给她(黄水香)看了,胡河清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都是经单位盖了公章的,认真看后水香马上说;她不在期间,一切事务都有洪珠代管,这个问题有洪珠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组证据;证据链足实说明,三明市卫生局和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都在侵犯我的名益,无条件,无证据地听取王洪珠鼓动散布出的谣言,一并诬告我是“强占”501窒住房。让人疑云的是明卫妇党(99)10号文,在同一天的时间内,有二种版本出现(细看证据17、18),一份是有政府红头文,没公章;另一份是有公章,没有红头文;这是为何?让人不解。在这要特别说明的是;王洪珠不是党员,私下也敢用党章出函,就因她是李轩源的老婆,全三明市没有人敢管她,也没有什么可以制约她,任她不断的、自由自在地违规违章违法(行该函期间黄水香差出到成都,不在家)。
再则,政府各层部门皆可以不经事实调查,就凭一纸公文,一个公章就依然相信由王洪珠一手打造出的伪证与假象是正确的,并遂一上报各有关部门,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吗?真是无法无天,难怪她觉的天下老子他最大。夫妻俩就是市委市政府吗? 见证据16、 17、18、 19、 20、 21、 22共七份。
需要说明的是;我于1994年初,就由单位分配入住501窒(见证据20发票)至今, 97年我又没有要求分配房子,为何要搬离调往不配套的104窒呢?奇怪的是明卫妇(97)24号文是97年12月下发,对我来说不知是啥意思,且该文到了98年6月10日上午,由王洪珠等人专项送达给我,再说,97年至98年期间,单位也没有分房之事。王洪珠真是使尽了手段,用尽了她不该用的权利,在单位一人就可以任意行文、盖章、出函等,费尽心思要我搬出居住多年的住房501窒。在我要求房改现住房时,确以单身为由不许,这种行为原本就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没人敢管她的一切所为。而我市单身房改者,大有人在,见证据21可查。
第四组证据 ;证实了王洪珠夫妻俩的个人私权,大于各政府职能效率。 证据23、24、 25、 26共四份。
1999年10月17日市房改办到市妇幼保健院查证合实情况后,向市政府副秘书林加良汇报(见证据24)。并与市房管处共同于11月8日发函《关于注销廖燕韵等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函》(见证据25),就在此期间,市建委副主任李恭钿在11月8日星期一早晨7:20时上班前,私下急电打到市房改办主任曹雨丛家中,命令他不许发出注销函,8:30时上班后,李恭钿到办公窒再次重申压制此函,不许发出。在李恭钿领导的高压权力下(李恭钿的这一行为,在证据24-1页上方有记载),12月2日市房改办只好重新发函《关于要求纠正与查处违规违纪出售公有住房的函》(见证据26)。瞬间,所有矛盾陷入疆局。这时,三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邢真山,出主意带我到省政府法制局反应情况,事后,邢真山还收受我200元现金。然后,就又出来了第五组、第六组证据资料。
第五组证据 ;说明一些领导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量干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实施与执行。 见证据27、 28、 29、 30 、 31共五份。
让人不明白的是;房改出现的司法问题,三明市政府法制科,怎么会把材料转到市建委去呢?而不是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处。在我提起行政复议后,政府法法制科又给出“纯属内部行为,仅供参考,无法律效力”。然到政府部门是可以随意下文,出具伪造真实,甚至无理的处理意见吗?请问政府的不规行为,有谁来监督。无语之时,我只好又向省房改办反应求解,省房改办主任口头告诉说“三明市建委不该出来干涉市房改办的具体工作,各级房改办、房管处与建委都是政府各独立的职能部门,不是隶属关系,李恭钿不该开会做出处理意见”,并收下我的反应材料(证据25、26、28)。由于,李轩源的权势在做怪,使的政府各领导人的行政行为混乱,以至于,市妇幼保健院要变更房权(见证据31),也是向市建委提出,而不是向市房改办提起,这叫什么行政关系,让人不解。这种怪象,三明市委市政府还没人敢管、敢言。老百姓就更无语了。同时也更加说明了,李轩源和王洪珠的势利在三明市是如此的强大,大过了市委市政府,甚至法院。最终,在房改问题上,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就是不让我参加房改,还死不认错,也不改悔,把所有的矛盾和责任都推卸到职工身上,即我与胡河清的身上,并用权势压制我,不让我一人参加房改,因全单位的住房都房改了,就我一户不房改的事实。请问;这样的人和事,在这世上会有人管吗?
第六组证据;说明了任何上下左右政府机关,都对李轩源和王洪珠夫妻俩的暗箱操作,和及其可恶的行为权势,没有办法,任其放荡于社会之中。而百姓的实际问题,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到解决。见证据32、33共二份。
倾刻间,在李轩源的高压权势之下,市委市政府对我住房501窒的房改纠纷一案,各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均无法协调解决,最终,列入到市委市政府无果的重大信访排查积案之中,不给予真实妥善的处理解决,让我生活不得安宁。请问;有谁能解开这个结呢?
第二部分;再来说说法院办案包庇问题
第一案;(1999)元初字第790-1号房产纠纷案的过程里,办案法官与院领导的违规做弊行为;
第一组证据;法官的司法行为不公正。证据34、35共二份。
1999年10月20日的开庭改时,胡河清是提前告知,而我确没有必要提前通知,我是在当天到法院准备开庭时,高龄法官才告诉我说;因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黄水香出差不在家,所以,开庭改期,并给了我改期的传票(见证据34-2),我问她;为什么不提前通知我,她说;“现在告诉你也一样,不迟吧”。怎么会一样呢?我要请假出来开庭,胡河清就不用了。再说,我与胡河清房产纠纷与妇幼保健院有关,可是,在我要求法院追加被告市妇幼保健院时,法院又不批准。开庭时间的更改又以此有关,这让我怎么想,怎么说,法院办案是否公正。第三张传票11月23日的开庭,又是我一人到庭后,临时无原因、无条件的告诉我说;“不开了”。这让我无法理解与相信法官的办案,是否具有绝对的公开公正。
第二组证据;李轩源和王洪珠直接抄控司法办案,让所有人都望而退缩。证据36、37、38共三份。
11月8-23日(具体哪天不记的了),办案法官高龄和罗新荣到市房改办了解情况举证时,市房改办主任曹雨丛给他们提供证据注销函和纠证与查处函(见证据25、26)等材料时,他们有意回避,拒绝取证。无奈之下,事后,曹雨丛主任就亲自送这些资料到三元区法院,并严格按法院函件的签收程序,要求法官签收,并直接送达到办案人手中。法官随后,就将案件中止不办了。这给王洪珠夫妻俩提供了舞弊的时空。事实可见,12月9 日以后,明建综字(2000)71号,明政复决字[2000]第1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即不符合行政权限范围的各政府部门都可随意下文干预,使之,所有相关的政府部门之间矛盾激化,怪事、怪象、怪圈重重而生。
案件中止诉讼的当天即12月9日上午,我到三元区法院找副院长陈子玉反应案件情况,并给他出示了,证据25、26,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两份证据资料,都是有抄送给该法院的,而办案法官确硬说没收到。正在这时,办理该案的法官高龄进来,陈子玉当埸就叫高龄去查找此件,高龄很肯定地说“没收到”, 陈子玉当时就要我留下材料,不许我再拿走。随后,陈子玉就将我给他的材料,私下偷偷复印,并以不正当的渠道展转到李轩源和王洪珠夫妻俩手中,之后,造成几位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遭受打击,让他们停职待位,免职退位、自我反省等,不断的加以打击报复。第一次让我深深感到法院这块净土,也不纯净了。还是“权”大于“法”之上的事实所在。
最终,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矛盾的不断激发与上升,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三元区法院只好向市房改办和市建委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时,法官还亲自口头告诉我说;此函也有专项发给副市长邱乾坤(分管房改),由他进行协调解决,让我可以找他反应。结果是;市政府没有一个部门和人出来做出答复,我找邱乾坤副市长反应,要求房改的批示,被市妇幼保健院压着不办,黄水香还神气地在我面前显示,“市长批示又怎样,我就是不给你办,看你怎么样”。我只能说句;“真是了不起呀”。之后,全部人都劝说胡河清撤诉。很清楚了吧,全三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包括法院的领导干部都怕李轩源的权势,把所有的问题和矛盾,都推卸给当事人,他们是绝对不认错的。
第三组证据;说明了王洪珠操控了三明市妇幼保健领导,她们都失去理治,丧尽天良,胡扰蛮缠,疯了。见证据39、40、41共三份。
综上所述,自1999年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开始,我就是在与单位诉讼,这一切全是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为他人办事,自己谋私的结果。胡河清是在购买了自住房后,又通过与王洪珠的私下关系,在单位挑选我住的房子,这严重违反了房改政策,可王洪珠凭借自己是市委书记李轩源的老婆,在单位大张起舞的制造声势,弄虚作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为胡河清领取了我住房的房产权。这些违规违章违法的人,都没受到查处,以至于,造成我被他们打击报复到吃住生存全都成了解不开的问题重重。请问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有谁来管,给个建议或主意吧。0598-8334368联系。
第三部分;公安做假,执法犯法,办案不公之问题
首先,要说的是三明市下洋派出所,在处理三明市妇幼保健院三桩因单位领导内部管理混乱,而引发内部职工矛盾纠纷中,出现严重不公正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2000年5月21日晨7:30时,胡河清夫妻俩因房产纠纷一案,被法院中止未果不清之时,私闯我住宅吵架,胡河清咬伤我胸肌致轻微伤二级,当天报警110,下洋派出所不理不采,不予立案处理,劝下就完事了,在我作出伤情鉴定,并强烈要求下,才被动立案处理,还调解未成。最后,由法院处理调解赔偿。见证据42
二、2000年12月19日下午16:00时,因会计陈康腾错收我水费,在单位办公窒发生争吵,陈康腾用铁造订书机打伤我眼、头部二处致轻微伤一级,当时报警110,我就要求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派出所就不同意说;是单位内部矛盾,算不上是社会治安问题等为由,也不作调解,就是做了调解也是走过埸,做个样子给我看,然后就让我们上法院解决问题。见证据43 、 44 、 45共三份。
三、黄水香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专制管理,黄水香解决不了的因房产纠纷,而引发的所有内部矛盾问题,还不允许我请假外出反应情况。在这要特别说明;从1999年10月至2001年2月,在我与胡何清的房产纠纷案期间,开始,黄水香院长没有安排我具体工作,说是专门给我时间,让我集中精力打好官司,我做到了,后来,就以安排我具体工作为由,让我搬出现住房501窒,反之,就不安排我具体工作,我认为住房与工作上班本无矛盾,我不同意。她就开始变着法子来对付我了。2月份在胡何清对案件撤诉后,3月她就急转事态,一边要我按时回单位上班(其实我都在单位上,只是她们不给我提供劳动条件,没安排我具体工作,不承认而已)一边又重新以单位名誉与我起诉房产纠纷一案(见证据39-1、2),同时,还对我实行不断的专横专治管理,手段到了疯狂之举的地步,具体做法是;有意挑事,处处在找我的茬,以至于2001年5月25日上午8:00时,上班打卡时,黄水香特意等候着我,并很生气地叫住我,对我说“打完卡后,不许乱跑,外出要打招呼”;
我说“可以,你说清楚,我应该跟谁打召呼,手续怎么办,以前,我跟你请假或提出要外出办事时,你曾都是对我说‘你(宋玲)没有请假权,不许请假,不许外出’等,你(黄水香)叫我回来上班的同时,又不具体安排我工作,你想让我干什么,你说清楚,也请你白纸黑字写下来,公布于大家,让每个人都明白”;她无语反驳,我接着问“昨天(24日)下午,单位普法会上,你(黄水香)失态骂街之事,是否有之”;
她说“是,怎么样”,
我又问;“18日下午,临开职代会,与我有关,为何不通知我参加”;
她道“不能告诉你的事,就是不能对你说,就是不能让你参加”;
我接着问“你还在会上,动员全体职工都要支持你,对我处出开除的处理意见,谁不同意都不行”等;
她理直气壮地回我说“是,又怎么样”;
我气死了,追着她,一定要她把事态弄清楚,她便无理的暴跳起来,对我怒吼道“你的事,不用来找我,我不管了,你上班也不算数,等于没上班”;
我说“可以,也请你白纸黑字写下来,给我,我就再不找你了”;她便急的洒泼骂粗,我在她强烈的剌激挑针打眼下,忍无可忍,一时冲动,下意思的用她桌上的塑料笔筒扔向她,当埸就报警110 。
在这一环节中,我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因果关系之所为;
1、我与胡何清房产纠纷案,胡何清于2001年2月撤诉,黄水香心理不平衡,很不干愿,3月份就要求我回单位按时上、下班(见证据55-1、2、3),其实我都在单位,只是他们不承认而已,我便立刻就按时上、下班(即按照她所说的上下班,其目的就是要限制我上班的工作时间),并利用手中权利,变着法的对我实行专横管制)。
2、5月18日星期五下午,黄水香临时紧急召开职代会(共23人参加,没有全体到位)宣布开除我决定的处理意见,列有七八条罪状,此会还不让我参加,也不让职工跟我说,完全是瞒着我开的(当时下班后,何、彭就电话告知我了)。我便21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找程复生局长反应情况,并提交要求调整调动工作单位的报告。24日下午,黄水香在单位的普法会上,脑羞成怒地大骂道“是谁去跟宋玲说了,我们18日下午,临时开职代会的内容和事项,给她造成的后果是;报到市卫生局被碰了钉子回来,”等等。见没人答理她,气也就没处发泄,只好憋回家,闷了一晚上,第二天25日上午一上班,就找我杀气,吵架来了,才引发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之事。
下洋派出所在处理此案件时,三元公安局领导接到李轩源的亲自电话交待,就亲自到现场,指使办案民警对案情不做进一步的深入了解,也不做任何调解说理工作,连对案情的笔录,都不做直接详细的记录,办案民警还不断的时时打压我,不让我细说案情原由,也不为我作细致的案情笔录,而是,迫不及待地直接于27日(星期日)对我开出《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见证据46
以上三期案例,都是因市妇幼保健院领导对内部管理混乱所致,而引发出来的职工内部矛盾问题,下洋派出所的处理态度和结论是完全不一样的。原因就是李轩源的一个电话,就决定了公安的办案原则,干警们还冠冕堂皇地对我说“这是我们的自由裁量权”,这让人很无语,请问;公正公平还要吗?再说,单位内部纠纷,算不上是社会治安问题呀,随之而来,就是更为离奇的怪事一桩接一桩,整个三元公安局和下洋派出所干警,受三元公安局局长郑华宁的领导指示,集体共同做假,欺骗到法院,他们在司法程序、人证及口诉笔录等全方位多方面地制造假象,周密的虚构当时的真相,还找外人来帮忙共同做假证,集体欺骗到法院。证据4
6月8日下午,市政府法制科科长邢真山电话通知我,到单位办公窒找林斯华拿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奇怪吧,我的行政复议,据然,单位突然插手来拿,而事情的从头到止(到尾),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没有一个领导曾出面过问过我此事,都是在背着我暗箱操控,做些不法勾当。当时,我就回问了邢真山,他说“上面有人交待,尽快处理,他没办法,只好这么做”;我追问,谁交待,是领导吗?他说“是领导,但不好说是谁,这就样吧”随后就挂断电话了。
以下是我与公安的刑诉案实例。
1、证据48、 49共二份。
传唤证,是在27日中午和《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一起给我的,当时,根本就不需要传唤我,而是,我直接到派出所要求解决问题的。派出所为何要补开这张传唤证呢?说明他们在程序上做鬼了。
2、证据50
《告知权利记录》,此份材料我是在一审法院开庭判决后,查阅卷宗时,才看到得知的,当时办案民警根本就没告知我本人,而是,他们为了司法程序上的需要,事后,刻意找了林美端(新亭居委会主任)和赖荣辉(市民)二位帮忙,共同做假证,欺骗到法院。后来,赖荣辉出来澄清事实,见证据51、52、53的笔录,很清楚公安民警有心有意,集体共同在做假,并欺骗到法院。
3、证据51、 52、 53共三份。
赖荣辉的笔录,充分说明了公安做假过程的行为经过。
当时的真实情况是这样的见我述《治安处罚前四小时的情况》记录见证据54。
在来看看我当时的工作日记中记裁的实况;
(1)、7月20日下午,黄喜生电话通知我到单位谈话,地点张茂盛办公窒,他要求我不要到市委去反应情况,也不要找证书陈银兰说事,(这要特别说明的是陈银兰是单位的临时工友,她不识写,也不会写字,民警待笔叫她帮着做假证,在公安卷宗可见),我没同意。
(2)、9月15日上午,单位同事林雪琛、陈洁玲、何秀芳等人都在跟我说;外出办事时要小心,有人在跟踪我的行动,公安很黑,小心为妥。我当时就气坏了,想到难怪副市长严风英曾电话通知我,叫人不要打电话报110,这叫什么“人民公安”呀?不就是李轩源的公安吗?
(3)、9月17日我正式向一审法院提出,要调取当时公安与证人的电话记录单,法院没同意,其相互狼狈为奸,共同站在同一个立场上对付我。
(4)、9月24日上午,市公安局吴同志电话反馈,我反应的三期市妇幼保健院内部矛盾纠纷处理的不公正问题,说道“前两期实属民事纠纷,后一其就是治安问题了”;我要求公安给个书面反馈意见书,他不同意给书面意见,我马上就打电话到市公安局党委柯孙民书记,反应并要求一定要有书面说法给我,事后,公安怎么也不回应我的要求。最终,公安做贼心虚了,而公安这么明显的重错,即没向我道声欠,也始终都没受到查处与处罚,我至今都心不甘呀。
(5)、10月13日上午,我找林美端谈做假证词之事,她心虚地与我吵架,也不同意与我再去法院重新做证,还立刻打电话给公安通报,民警周登亮与黄喜生马上就到我家找人。
(6)、10月30日下午,找市中级法院法官李祖超要求查看卷宗,发现有涂改和补盖的手指印;要求其调取当时的有关电话单记录和对两位证人的实情做重新调查取证,并提交了我与赖荣辉的谈话笔录两份(见证据51、52)
(7)、11月16日上午,李祖超打电话给我说;“赖荣辉同意重新做证,林美端不同意重新做证”,我问“调取是话记录单地吗”?他说“没有,不需要调取”。又是狼狈为奸,包庇公安。
4、证据55
公安的败诉后,所有弄虚作假的公安干警,均无受到查处和处罚,相反,有些还得到升职与奖励,以至于,他们更是对我的打击报复到了无了之止,利用法院法官的权利,企图蒙骗退还我的一审诉讼费,采取骗拖的办法对待我。具体行为是2001年12月揭案后,二审法官李祖超迟迟不愿意为我办理二审诉讼费400元由三元公安局承担之事,再我的一再追问下,还是不给办理,无奈。我便于2002年3月1日上午,给蔡晖副院长打电话反应了此事,他说“二审诉讼费跟李宜超说下,让他给公安打个电话办了,一审的如果很记教,你就写个书面申请书给祖超,让法院再明确一下,一起办,就行了”。我便立刻给李祖超送去书面申请,没想到李祖超不当不收,且还把二审诉讼费的发票给我,叫我自己去找三元公安局拿二审的诉讼费,我当埸就被他(李祖超)弄的一点辙都没有了,气的我只好拿着申请书和二审的诉讼费发票去找蔡晖副院长,并交给了他,由他去处理了。事后,李祖超才为我办理了二审诉讼费退还400元。2003年3月31日上午,我到市中级法院追问一审的诉讼费时,李祖超和黄志强二位法官对我的解释是“一审判决是对的,诉讼费不该由三元公安承担”。对此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睁着眼睛说瞎说的法官,我真是不敢恭维。我只好分别向三元法院院长吕锡华,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帮澍和法院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分别申请投诉了,黄志强和李祖超二位法官,对我与公安刑诉案的一审诉讼费的无理解释及骗、拖的做法,在我多次的追究下,李祖超还是在继续拖沿时间,最后,才不甘不愿的为我办理了一审诉讼费400元的退还。滑稽,无了吧,我都不知要怎样说这些势利小人的法官爷们,赖皮赖到这种程度,文明流氓,有意思吗?象是法官、警官吗?中国的法律还有尊严吗?
第四部分;劳动争议――法院帮助被告编织案情
2001年2月,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实际上是与单位领导王洪珠、黄水香的纠纷,在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的心理及不平衡,立刻就下文决定要我回单位上班(其实我都在单位上班,只是他们不承认而已),我便立刻就按时上、下班(即按照她所说的上下班),其目的就是要限制我上班的工作时间,并利用手中权利,变着法的对我实行专横压制。
一、证据56;首先,文中所言“曾多次做工作至今未回所上班”,真是可笑之知,事实上是我多次要求安排作具体工作,领导不但不安排我工作,连工作地点都不给我提供,至2001年4月1日止。领导林锾镧、黄水香,王洪珠她们是什么意思,让她们站出来说明,才能真实的大白于天下。其次,自1999年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开始,我就是在与单位领导暗诉,2001年2月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就变本加励地对我横眉冷眼,时时都在处心积虚的机关算尽我证据56中可见,“具体安排我做保洁员工作,一切待遇按临时工标准享受”等,并逼着我签订聘约。其奇怪吧,我原本就是单位(特注,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一夜间我就变成了临时工“保洁员”了。我没签聘,她们就一切不管不谈,然后,就是无法无天的法西斯专政,对我进行了严格的考勤特监视,我上班时,就没法工作,即没有办公地点,也没办公用品,就连扫帚也都没有给我提供,具体要我做什么,全单位的职工没一人知道,就这样黄水香和王洪珠硬性让我在单位的范围内,流浪了三个多月,即自2001年4月1日起至7月18日辞退止,共计109天。在这109天的时间内,对我的要求是上下班准时打卡,打完卡不准请假外出,我即不能有病,也不能有事,总之,我没有请假权。工作时间特意强调我,不许随意窜岗,进他人办公窒说事聊天,影响别人工作。还要不定时的对我进行查岗(我连自己的岗位在哪都不知道),看看我是否有在单位的某一处呆着,黄水香和王洪珠就放心了,好玩吧,这叫什么事,简直就是变着法子来限制我工作时间的人生权嘛。三个多月以来,我是受尽了工作虐待与折磨,确没人敢问敢管,这是什么政府,什么司法,让所有的人弄不懂,也找不到答案。在109天的工作时间内,对我实行打压与排挤,具体实例列举一二;
1、 5月18日星期五下午,黄水香临时紧急召开职代会,宣布开除我决定的处理意见,此会不让我参加,也不让职工跟我说,完全是瞒着我开(当时下班后,何、彭就电话告知我)。我便21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找程复生局长反应情况,并提交要求调整调动工作单位的报告。
2、 24日下午,黄水香在单位的普法会上,脑羞成怒地大骂道“是谁去跟宋玲说了,我们18日下午,临时开职代会的内容和事项,给她造成的后果是报到市卫生局被碰了钉子回来,”等等。见没人答理她,气也就没处发,只好憋回家,闷了一晚上,第二天25日上午一上班,就找我杀气,吵架来了,才引发出我与公安的刑诉案件。
3、从7月起,黄水香就交待考勤人员,不要给我考勤卡,打卡上班了,为此,我还拿了一些人的考勤卡走了。
二、证据57;事实情况是;自5月15日我与黄水香争吵以后,一切都在公安处理,公安的处理也在有意的回避一些细节问题的了解与笔录的详细记裁,市卫生局与市妇幼保健院皆躲避不理,也从未有人找我说过任何关于我工作和辞退之事,直到7月18日直接给我送来《关于辞退宋玲同志的批复》,而《辞退证明书》还是在我不断反应情况后,才于8月3日给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这里不存在“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之言,相反,在这109天的工作时间里,黄水香与王洪珠因做了许多见不得人的假事,假证,输了房产官司,没脸见人,更没脸正式面对我,就总是千方百计的躲着我,就连证据56-1、2、3的通知和签约,都是由办公窒的人员带转给我,我对此有意见,都找不到她们述说,更别说是教育和另外安排我工作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处理,更是瞒着我偷偷做出来,就直接给我决定文件后,连话都没有多说明清楚,就躲我而走了。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是全完虚构出来的,1999年到2001年,我都在与单位为房产纠纷一案诉讼着,王洪珠始终就不同意安排我具体工作,黄水香就说给我时间打官司,在这两年时间内,没给我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根本也就没对我进行过考核(即至始至终都没见到证据),那来的“考核不合格”之说。考核我什么,我自己都不知道。
3、“长期无故不上班”。更是让我不知如何解说是好,我明明都在与单位解决房产纠纷一事,单位也认可我上班,每月给我发工资,一天也不少,怎么到现在了,又说我是矿工呢?领导的嘴象鸡屁股,出尔反尔,都她们说了算。
4、“无理取闹,殴打领导”。都是一派胡言,
三、证据58;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我是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工龄已有23年之久,从未与单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又如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呢?再则,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中,我本人均不知情,全是由单位瞒着我本人偷偷地一手操控办理完毕。其中,即不需要通知我本人签任何名字和意见,就随理成章的办理完毕,这让我感到很困惑,我的社保、医保也没个交待,到现在全没了。
四、证据60;一审争议部分;
1、 在(2001)元民初字第1002号判决书中的第3页里“被告一的(2001)19号和35号《关于辞典宋玲同志的请示》”文,被告一就没告知过原告,也没让原告知道,一切都是在背着原告下进行的程序操作,原告是在开庭后,才看到有该文的存在。这违背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辞退”之规定。法院为何不做辞退司法程序上的审理呢?
2、 矿工问题;事实上1999年至2001年3月止,被告一对原告的上班工作时间是都不做考勤对待。因没安排原具体工作项目,也没给原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而是让原告专心的打房产官司,原告做到了。被告一所提供的5份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一从未对原告有过考勤之举,与本案无关,其很明显是后来作假添加补上的(要求以查看卷宗的原始记录为准),钢笔水及字迹都不一样。再说,矿工在考勤表上,应该是有详细的记录,有时上班,有时没去上班,才能体现出有无矿工之实证,而被告一提供的5份证据资料中,根本就是没有对原告考勤的详细记录,甚至是一天都没有。还有,原告提供的证据55-1、2、3,也明确证实了,被告一真正对原告的考勤是从2001年4月至7月18日止,共109天,否则,被告一发该文给原告做什么的呢?所以说原告不是矿工,而是领导给原告时间专程打房产纠纷官司,只是后来,被告一输了房产官司,不甘愿,才反过来说原告是矿工的。法院为何不做事实上的考量呢?而是完全认定一份假证呢?难道法官们都瞎了眼吗?看不清有明显不同的做假字迹吗?
3、 考核不合格问题;事实上1999年和2000年期间,被告一根本就没对原告进行过考核。因被告一没安排原告具体的工作项目和职务,也就是说原告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也没在临床检验的岗位上工作,只是一名普通的正式职工,而被告一提供的11份证据都与本案无关(即不是对原告的真实考核)。判决书中可见“法院认为;原告未交考核表,、、、、、、经行政领导评鉴审核后确定原告为不合格”等。此述,很清楚了吧,原告根本就没有经过考核过程,而是由被告一领导单方瞒不讲理,打击报复随口胡说出来的“不合格”吧,法院最终又还是认为就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呢?以其矛,功其盾,法官明显看出问题了,但还是要偷换概念,帮着被告,共同折盖和找寻说词,来说事,而不是审案的呢。
4、 原告严重影响被告一的正常工作秩序的问题;实际上是被告一对原告进行工作虐待的问题,领导的做法,让原告无法工作,也不知道要如何工作,而被告一提供的4份证据皆与本案无关,均没有直接证据说明影响工作秩序之行为。法院又怎么能认为;原告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呢?难道法官字对证据内容都看不懂、看不明白吗?司法不公,法院屁股歪到扭曲的程度,乱给原告上纲上线,法官在与被告同流合污集体冤枉原告。
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法院已被李轩源的权势和王洪珠的暗箱操作给掌权,其夫妻俩共同操控着整个司法过程,在李轩源的高压施加下,所有办案过程都偏向了被告,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官们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不做分析与考量,完完全全的偏听偏信,甚至还帮助被告找证据共同来冤屈原告,具体事例如下;
1、 一审法院在开庭问题上,明显做了大动作,其开了二次庭;第一次开庭是2001年12月28日15时至17:40时,在案情审理完毕时,法院突然以电脑出故障为由,说庭审记录全部掉消了,要求另做安排重新开庭。第二次开庭是2002年1月25日下午,2:30时由刘颖(律师)临时通知我参加开庭,我到庭时已经是快结束了,且发现我聘请的律师吴晓辉没来(这要说下,吴晓辉代理我的案件时,曾对我说过;有人已经给他施加压力,让他不要代理我案),我当时心里就有想法了,给我的感觉是,这次的开庭纯粹是走过埸,做个样子给我看的,他们在庭审记录中一定做了手脚。此后,无论我如何提出要求查看卷宗材料,一、二审法院都不同意让我本人去翻阅,一定要我让律师去,才有权查看卷宗。1月29日下午,我找了吴晓辉律师谈了案情,他很强调我地提出;“一定要去走关系,特别是陈子玉副院长的关系“,我心里很明白了,又是他被李轩源操控了。
2、 一审法官们在审理该案时,为何对我提供的证据56-1、2、3中的内容,没做客观的分析与评审呢?也不在判决书中体现,只提到我不服从领导安排的保洁员工作,却不审理被告一为何要于3月份才同意通过我回单位上班的事实存在呢?法官们这样欲盖弥彰的审案,不但歪曲的事实真相,还大大冤枉了原告,法官们有罪。
五、证据61、62;二审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部分工资单),充分说明了,以下事实;
(一)、考勤奖;上诉人的矿工是不成立,因作为奖金的发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上诉人一方的手中,其有权或甚至可以完全不给的权力。
(二)、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证实了被上诉人没安排上诉人具体的工作地点和职务从业的实情,那么,被上诉人凭借什么就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上诉人做出处理决定,上诉人即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又不是管理人员,被上诉人又是如何根据《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办法》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来对上诉人进行考核的呢?牛头不对马嘴,法官们也没审出来吗?业务水平不行就不要坐其正喽。很明显法院在包庇被上诉人,而不考虑上诉人的实际问题。
同样,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就是市委领导李轩源有交待,所以,整个官司的过程,法院都不是讲法律、讲证据,而是讲人事,法官们都站到被上诉人的角度上说事,而不办案,这叫什么事、什么话,什么法院、什么市委,视法律的尊严为不顾,纯粹玩弄原告于一生吗?其次,无论我如何向办案法官、庭长、院长提出,要求查看卷,他们都不同意让我本人查阅,庭长只是一定要我叫律师去,才能看,即我没有查看权。最后,以无条件的继续帮助与支持一审的说事立埸,达到完善加固的作用,其根本就是一审的同谋。
案件终结后,我到劳动部门去办理领取失业金时,发现一切都是矛盾的问题,市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在办理辞退我时,把我看作是卫技人员,并以此为标准来处理我辞退,另一方面在手续上又给我办理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我医保,社保及住房基金等所有的保障性关系问题都无法理顺办理,同时,就连我的个人档案资料也被偷窃走一大部门,为些,我到公安部门报案,还不能立案处理。这叫什么组织?什么政府?谁能告诉我,人事档案资料被偷盗,该由谁来管。
六、证据64、65;李轩源通过权力关系,电话追到福建省高级法院。才有此同谋的结论,这就是权大于法的事实写真。我要大声的疾呼——中国的司法还有救吗?综上所述;由于个人权力临驾于司法之上,加上司法的不公,使我瞬间的吃、住、行包括水、电、经济等基本生活,还有医保、社保全没了,即全都利用权势压着不给办理,就连辞退费、失业金也不给。请问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有谁来管,给个建议或主意吧。0598-833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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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洋网-广州日报7月6日报道 [/b]
[b]张先生手机卡被人用假身份证挂失并查通讯记录[/b]
[b]记者调查发现:查询手机通讯记录已成地下产业[/b]
“是谁用假身份证查询我的手机通讯记录?”“他究竟想做什么?”市民张先生(化名)4天来一直在思考这两个问题。6月30日,有人持高仿真的二代身份证挂失了张先生的手机卡,并查询张先生今年1~6月的通讯记录,其后却无实质行动。
记者调查发现,查询手机、固话等个人通讯记录这个明显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竟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一家公司甚至称,只要提供广州的手机号码,半年内任何一个月的通讯记录都可在一天内提供,收费是500元/月。
文/记者刘显仁
[b]怪事[/b]
[b]半年内的通讯记录遭不明查询[/b]
6月30日中午,张先生(化名)突然发现手机没有任何信号,不能再拨出或打进电话。下午3时多,他赶到东圃的一家电讯运营商营业厅查询,工作人员告诉他手机卡坏了,需要更换。花了15元换卡开机后,张先生却收到电讯运营商发来的3条短信通知:大意是6月30日中午,有人上运营商网站查询他的手机通话记录,包括今年1月至6月的手机通话记录。
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没有服务密码、没有手机卡,怎么能上网查手机通讯记录呢?
有过上网查询本人通讯记录的市民都知道,要在运营商官网查询包括通讯记录在内的通讯资料,必须要有服务密码和随机短信验证码,服务密码是提前设置,但后者却是在查询人登录官网成功输入服务密码后由运营商立即发送至本机,且仅在当次查询有效,所以理论上来说只有机主本人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查询到本人的通讯资料。
[b]报警[/b]
[b]查询者持有高仿真二代身份证[/b]
张先生是运营商的VIP客户,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查清,原来有一个神秘人持有除照片是假的高仿真二代身份证挂失了张先生的手机卡,申请新卡后查询了张先生的通讯记录。
张先生随即与运营商营业厅工作人员商议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加设服务密码,此后办理类似业务都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服务密码,但是考虑到不是所有营业网点都有身份证识别仪器,对方又有一个仿真度极高的二代身份证,这个方案似乎可靠性还是不高。
其次,更高一级的防范措施就是此后办理类似业务还要求出示户口簿。张先生觉得太麻烦拒绝了这一方案,“也考虑到户口簿比二代身份证更易造假。”
张先生更担忧这位神秘人持有仿真度极高的假二代证会不会以自己名义干其他事,于是在7月2日报警。
[b]谜团[/b]
[b]神秘人此后再无任何行动[/b]
张先生一家第一反应,费尽周折要查询自己通话记录的对方是不是骗子,要骗钱?张先生的手机开通了国际长途,他当即查询通话清单,发现对方申办新手机卡后并没有打电话或发短信。
张先生又怀疑对方会不会利用查询记录后找出联络较多的亲友号码,用自己手机致电要求汇款骗钱。7月1日,他分别发短信致电给联系较多的亲友,一一解释要求对方短期不要相信这类骗局。但是他与这些亲友联系时,发现这些亲友并没有接到过类似的电话或短信。
那么这个神秘男子如此费尽周折、三番五次奔波又是办假证、又是申办新手机卡,又是查询长达半年的通话记录,究竟又是想要干什么呢?对方迟迟不展开实质行动反而让张生一家难以放下心头大石。
[b]记者调查:[/b]
[b]500元可查1个月通讯记录[/b]
然而记者的调查结果更加触目惊心,查询手机、固话等个人通讯记录这个明显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竟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主要从业者就是活跃于法律边缘的所谓讨债公司、私家侦探,记者以“手机通讯记录查询”为关键词在baidu网上搜索出数万个结果,绝大多数都是这类提供查询手机、固话通讯记录服务的公司广告网页。
翻看了多个广告网页后,发现提供这类服务公司的网页内容大同小异,据其介绍,这项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有两大类:一是家庭内部矛盾,“老婆查老公包小蜜证据,老公查老婆出轨迹象”;二是商业竞争对手之类互相撬角拆台及债务调查。
一家名为×鹰调查公司网页标明注册地址是在天河南路×号,它的业务范围主要就是债务清偿、私家侦探,而手机固话通讯记录只是其中一小项业务,业务经理周先生留有一个手机号码,接通电话后这位周生惜字如金,对于查询手机通讯记录,他说只要提供广州的手机号码,半年内任何一个月的通讯记录都可在一天内提供,收费标准是500元/月。
他拒绝讨价还价,声称这个收费标准已是行价,即使业务量大也是这个价;至于他们如何得到这个通讯记录,他则表示是“特殊渠道”,不肯详细透露,“一般一个月的通讯记录至少也有三四十页过千个号码,还有通话时间及时长,这造不了假”。
三大猜测
猜测1
妻子查有无第三者?
由于最近电视剧《手机》热播,大家第一猜测就是可能是张先生的妻子胡女士托人查询通讯记录以确认有没有第三者。
妻子胡女士(化名)直言,如果有这个必要,根本不需大费周折,“他的密码我知道,手机也很容易拿到。”
猜测2
竞争对手要撬墙脚?
会不会是生意场中的竞争对手来撬墙脚,通过查询通讯记录找到目标客户。
张先生的妻子胡女士(化名)没有透露丈夫所从事的行业,只是明确表示他这个行业基本上没有什么竞争对手,不存在撬墙脚问题。
猜测3
合作伙伴找人摸底?
有邻居猜测是不是张先生与合作伙伴有经济纠纷,对方找一些所谓的讨债公司通过查询通话记录来摸底。
张先生否定这一猜测。他说自己从来不欠别人钱,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只是养家糊口过日子。(来源:广州日报)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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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江苏省南通中院恶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伪造证据和篡改整个庭审记录后,使原告胜诉变败诉.
控告人:徐诚,男,66岁,中共党员,电话(13962860219)
我国刑法第399条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平没有受到法律惩处,还升为院长…… )
一、请看王平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伪造证据、篡改整个庭审记录真实内容。
1、原告数年来对一审庭审终结当庭宣判原告胜诉,判决书下达却败诉,原告始终无法理解。深感法院现在真的如此腐败?!现事实比想象的更腐败、手段更卑鄙恶劣,经北京专家指点现复印到南通中院卷宗发现已经将2001年3月6日的开庭庭审记录全部作了恶意篡改和伪造、毁弃、隐匿、偷换证据等情节处理上露出了狐狸的尾巴。原告特别清楚记得3月6日庭审终结王平审判长当庭依法宣判“谁投资,谁所有”,凤梅厂等三企业系原告徐诚出资创办,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没有投资过任何钱和物,判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侵占原告的所有财产。以上事实均记录在案,且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的。现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内容被贪脏枉法的法官篡改、毁弃、偷换了。
2、3月6日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而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的绝对不是现卷宗第“9”页,伪造串改后的3月6日庭审记录最后一页现第“9”页是伪造的。原这张空白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办案纸是2001年2月6日原告在佘某某家中商谈代理事宜睦,代理人华某某、佘某某将他们俩人签好字后让原告在下边签字,并说为办案方便需要。谁知华、佘接受被告方收买后,竟然恶意串通被告代理人和法官作违法之用途。枉法的法官故意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而之前后每张记录纸均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纸。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此,原记录纸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录纸,上面记录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而且上面有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现在恶意串换了的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说明此页伪造好后偷换的,所以缺少了三余镇法定代表人石裕超的签字。伪造偷换后的第“9”页华某某、余某某下方所签日期是2月6日,更荒唐的是将2字改成3字,偷换后变成了3月6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9月11日上午在通州法院会议室见面,南通中院领导承认2月6日改为3月6日的庭审记录。偷换后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用纸无法连接上页,只好在第8页记录上最后重叠添加了11个字(无原、被告双方在添加处按画押确认),前后不一致的记录用纸和内容充分说明了,篡改伪造后的第“9”页是归档案以后又一次偷换,所以没有26、28号的卷宗页码编号,还有18、19页档案中为什么也被毁灭了?对被告绝对不利的内容,为什么要毁灭、串换毁弃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偷换前已经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内容。
3、原法院传票3月6日上午8:30开庭,核对询问原、被告及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原告读诉状,被告读答辩状、双方举证、质证、答辩,经3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理应本案已审理终结。嗣后被告找到南通中院搞定了王平。故意2001年4月18日法院又通知开庭,目的是为了达到枉法判决而再重新开庭,为篡改3月6日的庭审记录,改为听证记录。4月18日庭审中只有被告代理人钱某某与谭审判员为凤梅厂“收归”问题与被告进行了答辩,谭审判员讲集体企业何来收归,只有私营企业才收归,三余镇其它企业是否也收归?被告代理人钱某某讲香港也收归的。原告也答辩香港收归是主权。也没有把香港的私人财产收归,没有把香港人赶出香港等庭记录,现在的卷宗内也被毁弃了(庭审全过程不超过1小时)。原告徐诚还清楚地记得原3月6日庭审中,三余镇法人代表石某某说:“企业改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大家都吃不准,包括徐诚也吃不准,镇政府是执行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体企业改制试点,派驻工作组进驻凤梅厂。”原告律师华某某代理词也引用了石某某上述话,现庭审记录中也毁弃了。
4、南通中院原传票定于3月6日上午8:30在13号庭开庭,现卷宗内多了一张3号庭的听证,这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是做贼心虚表现,假的肯定就是假的。现在3月6日第2页上法官连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份都未核对。原告还没有读诉状,就直接请被告宣读一下答辩意见(被告读答辩状)。4月18日庭审记录第2页倒是反而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双方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法庭纪律等等,而第3页被告直接举证。(第2页实际是3月6日串换到4月18日的),这样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南通中院执行什么朝代的。荒唐到顶点的堂堂南通中院竞有如此荒唐的法官。真不可思义。
5、4月18日的庭审记录基本上是3月6日的庭审记录。由于被告与王平做了交易,贪脏枉法后的王平竟然将原3月6日的庭审记录主要内容再篡改到4月18日庭审记录中。4月18日的所谓记录大部分也是后来伪造好后串换到档案卷宗内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是真理。
6、第5页(卷宗编号24)最下面一行中间增加了7个字,这7个字为枉法判决增添的荒唐话。第8页(卷宗编号27)第8行是后来故意伪造好后添上去的,第13行请阅笔录,无误请签字。这样的荒唐违法行为从各方面均暴露出来了。如此无法无天究竟为何,唯一的合理解释贪脏才枉法。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应是人民伸张正义的神圣殿堂,但该院却恶意篡改和伪造庭审记录的知法犯法行为不仅是对善良公民权利的践踏,对被告滥用行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没有依法予以规范,反而成为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滥用国家审判权的帮凶。知法犯法,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无法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为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和谐,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破坏。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凤梅日用化工厂等三企业的经济性质是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一审判决书)
依照法律[url=//www.110.com/fagui/]法规[/url]与事实证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这是本案至关重要的裁判依据。三余化工厂(更名凤梅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凤梅厂)原告于1986年7月投资6000元创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的私营企业。“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特殊的政策背景”,先后挂靠在南通县三余区公所、三余区工业供销经理部、三余区工业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余办事处)和三余镇政府均没有任何钱和物投入。(见证据四)1996年7月1日三余镇政府恶意串通,利用强制胁迫的行政手段故意将凤梅厂以集体企业性质为由强行收归政府所有,强迫将原告自建混合结构388平方米三层楼仅给19万元,当时仅能买200平方米,又将原告一家驱逐出厂不准进厂工作。(见证据四)1997年十五大明确:私人投资的集体企业叫“红帽子”私营企业后,原告在数年间与三余镇政府为凤梅厂企业性质及返还财产事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2月诉至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而南通中级法院故意捏造三余化工厂开业时三余办事处另有实物及钱款“2000”元投入,故意违背事实将凤梅厂认定为集体企业。就串改伪造后的庭审记录中也没有“所谓2000元”。被告庭审中从未提供三余办事处在三余化工厂开业时有2000元钱和物。原始工商档案自始至终从未有此记载。原三余区委书记等人证明区里没有投资,原三余办事处总帐及会计证实,“徐诚创办的私人企业挂靠办事处,我办事处帐上和凤梅厂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财物往来”。2001年8月通州工商局说明,无材料反映区公所或区工业供销经理部在三余化工厂开业时有资金投入。资金来源由徐诚私人拿出6000元,其余由工人集资。1989年9月27日验资报告书,企业自有资金和专用资金,三余镇11位领导均证明凤梅化工厂是私营企业,集体没有投资一分钱。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恶意违背事实、捏造将原告投入的企业流动资金往来借贷,荒唐地捏造说已退还投资2.7460万元。王平故意在整个判决书中完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将原告投资创办的私营企业判给三余镇政府的极其荒唐的毫无法律与事实依据的枉法判决。上级法院同样故意捏造和违背事实,贪官相互,庇护原审枉法判决。
中国著名的民法专家江平、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原庭长黄赤东、《中国法学》总编陈桂明博导等专家一致认为:“三余(凤梅)化工厂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红帽子”私营企业;一二审法院对徐诚诉通州市三余镇人民政府返回财产一案的裁判存在不公问题,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纠正。”(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学会会长陈光中博导对专家论证意见作最后审定)(见证据五)
南通中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犯法,如此的枉法行为,这是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如此人民法院是*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社会的耻辱。如果让其枉法行为得逞蔓延,中国法制社会的司法公正、公平与正义荡然无存。
三、南通中院贪官相护、违背司法公正,维护枉法裁判
原告复印到篡改伪造的庭审记录后于2009年7月21日向南通中院举报并提出改判的要求,8月26日原告得到中院的答复是:经调查“原来就这样的”此答复十分荒唐。原告当场要求对庭审记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暂由原告承担。承办人曰:“请示领导。”8月28日中院电话通知,9月1日派人到原告家中商谈,于是9月1日上午10时,南通中院两位领导开着法院警车来到原告家中,希望原告不要鉴定,并说5年后是鉴定不出来的。原告要求对案件召开听证会。9月11日上午南通中院又来通州,在通州法院会议室对原告讲,经调查华某某承认2001年3月6日庭审记录“第9页”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上2月6日的“2”字篡改为“3”字后变成了3月6日庭审记录。王平故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事实上王平确凿违背事实,恶意毁弃、偷换、伪造篡改了整个庭审记录后原告胜诉变成了败诉。司法鉴定已无必要。原告再次要求召开案件听证会。
原告于9月19日第三次向南通中院提出要求改判或召开案件听证会,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被拒绝了。唯一的合理解释是法院上下串通,故意毁弃、偷换、伪造证据、歪曲事实、篡改整个庭审记录,贪官相护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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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江苏省南通中院恶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伪造证据和篡改整个庭审记录后,使原告胜诉变败诉.
控告人:徐诚,男,65岁,中共党员.电话(13962860219)
一、请看王平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伪造证据、篡改整个庭审记录真实内容。
1、原告数年来对一审庭审终结当庭宣判原告胜诉,判决书下达却败诉,原告始终无法理解。深感法院现在真的如此腐败?!现事实比想象的更腐败、手段更卑鄙恶劣,经北京专家指点现复印到南通中院卷宗发现已经将2001年3月6日的开庭庭审记录全部作了恶意篡改和伪造、毁弃、隐匿、偷换证据等情节处理上露出了狐狸的尾巴。原告特别清楚记得3月6日庭审终结王平审判长当庭依法宣判“谁投资,谁所有”,凤梅厂等三企业系原告徐诚出资创办,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没有投资过任何钱和物,判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侵占原告的所有财产。以上事实均记录在案,且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的。现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内容被贪脏枉法的法官篡改、毁弃、偷换了。
2、3月6日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而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的绝对不是现卷宗第“9”页,伪造串改后的3月6日庭审记录最后一页现第“9”页是伪造的。原这张空白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办案纸是2001年2月6日原告在佘某某家中商谈代理事宜睦,代理人华某某、佘某某将他们俩人签好字后让原告在下边签字,并说为办案方便需要。谁知华、佘接受被告方收买后,竟然恶意串通被告代理人和法官作违法之用途。枉法的法官故意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而之前后每张记录纸均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纸。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此,原记录纸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录纸,上面记录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而且上面有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现在恶意串换了的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说明此页伪造好后偷换的,所以缺少了三余镇法定代表人石裕超的签字。伪造偷换后的第“9”页华某某、余某某下方所签日期是2月6日,更荒唐的是将2字改成3字,偷换后变成了3月6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9月11日上午在通州法院会议室见面,南通中院领导承认2月6日改为3月6日的庭审记录。偷换后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用纸无法连接上页,只好在第8页记录上最后重叠添加了11个字(无原、被告双方在添加处按画押确认),前后不一致的记录用纸和内容充分说明了,篡改伪造后的第“9”页是归档案以后又一次偷换,所以没有26、28号的卷宗页码编号,还有18、19页档案中为什么也被毁灭了?对被告绝对不利的内容,为什么要毁灭、串换毁弃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偷换前已经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内容。
3、原法院传票3月6日上午8:30开庭,核对询问原、被告及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原告读诉状,被告读答辩状、双方举证、质证、答辩,经3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理应本案已审理终结。嗣后被告找到南通中院搞定了王平。故意2001年4月18日法院又通知开庭,目的是为了达到枉法判决而再重新开庭,为篡改3月6日的庭审记录,改为听证记录。4月18日庭审中只有被告代理人钱某某与谭审判员为凤梅厂“收归”问题与被告进行了答辩,谭审判员讲集体企业何来收归,只有私营企业才收归,三余镇其它企业是否也收归?被告代理人钱某某讲香港也收归的。原告也答辩香港收归是主权。也没有把香港的私人财产收归,没有把香港人赶出香港等庭记录,现在的卷宗内也被毁弃了(庭审全过程不超过1小时)。原告徐诚还清楚地记得原3月6日庭审中,三余镇法人代表石某某说:“企业改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大家都吃不准,包括徐诚也吃不准,镇政府是执行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体企业改制试点,派驻工作组进驻凤梅厂。”原告律师华某某代理词也引用了石某某上述话,现庭审记录中也毁弃了。
4、南通中院原传票定于3月6日上午8:30在13号庭开庭,现卷宗内多了一张3号庭的听证,这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是做贼心虚表现,假的肯定就是假的。现在3月6日第2页上法官连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份都未核对。原告还没有读诉状,就直接请被告宣读一下答辩意见(被告读答辩状)。4月18日庭审记录第2页倒是反而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双方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法庭纪律等等,而第3页被告直接举证。(第2页实际是3月6日串换到4月18日的),这样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南通中院执行什么朝代的。荒唐到顶点的堂堂南通中院竞有如此荒唐的法官。真不可思义。
5、4月18日的庭审记录基本上是3月6日的庭审记录。由于被告与王平做了交易,贪脏枉法后的王平竟然将原3月6日的庭审记录主要内容再篡改到4月18日庭审记录中。4月18日的所谓记录大部分也是后来伪造好后串换到档案卷宗内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是真理。
6、第5页(卷宗编号24)最下面一行中间增加了7个字,这7个字为枉法判决增添的荒唐话。第8页(卷宗编号27)第8行是后来故意伪造好后添上去的,第13行请阅笔录,无误请签字。这样的荒唐违法行为从各方面均暴露出来了。如此无法无天究竟为何,唯一的合理解释贪脏才枉法。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应是人民伸张正义的神圣殿堂,但该院却恶意篡改和伪造庭审记录的知法犯法行为不仅是对善良公民权利的践踏,对被告滥用行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没有依法予以规范,反而成为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滥用国家审判权的帮凶。知法犯法,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无法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为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和谐,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破坏。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凤梅日用化工厂等三企业的经济性质是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一审判决书)
依照法律[url=//www.110.com/fagui/]法规[/url]与事实证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这是本案至关重要的裁判依据。三余化工厂(更名凤梅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凤梅厂)原告于1986年7月投资6000元创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的私营企业。“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特殊的政策背景”,先后挂靠在南通县三余区公所、三余区工业供销经理部、三余区工业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余办事处)和三余镇政府均没有任何钱和物投入。(见证据四)1996年7月1日三余镇政府恶意串通,利用强制胁迫的行政手段故意将凤梅厂以集体企业性质为由强行收归政府所有,强迫将原告自建混合结构388平方米三层楼仅给19万元,当时仅能买200平方米,又将原告一家驱逐出厂不准进厂工作。(见证据四)1997年十五大明确:私人投资的集体企业叫“红帽子”私营企业后,原告在数年间与三余镇政府为凤梅厂企业性质及返还财产事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2月诉至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而南通中级法院故意捏造三余化工厂开业时三余办事处另有实物及钱款“2000”元投入,故意违背事实将凤梅厂认定为集体企业。就串改伪造后的庭审记录中也没有“所谓2000元”。被告庭审中从未提供三余办事处在三余化工厂开业时有2000元钱和物。原始工商档案自始至终从未有此记载。原三余区委书记等人证明区里没有投资,原三余办事处总帐及会计证实,“徐诚创办的私人企业挂靠办事处,我办事处帐上和凤梅厂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财物往来”。2001年8月通州工商局说明,无材料反映区公所或区工业供销经理部在三余化工厂开业时有资金投入。资金来源由徐诚私人拿出6000元,其余由工人集资。1989年9月27日验资报告书,企业自有资金和专用资金,三余镇11位领导均证明凤梅化工厂是私营企业,集体没有投资一分钱。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恶意违背事实、捏造将原告投入的企业流动资金往来借贷,荒唐地捏造说已退还投资2.7460万元。王平故意在整个判决书中完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将原告投资创办的私营企业判给三余镇政府的极其荒唐的毫无法律与事实依据的枉法判决。
中国著名的民法专家江平、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原庭长黄赤东、《中国法学》总编陈桂明博导等专家一致认为:“三余(凤梅)化工厂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红帽子”私营企业;一二审法院对徐诚诉通州市三余镇人民政府返回财产一案的裁判存在不公问题,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纠正。”(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学会会长陈光中博导对专家论证意见作最后审定)(见证据五)
南通中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犯法,如此的枉法行为,这是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如此人民法院是*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社会的耻辱。如果让其枉法行为得逞蔓延,中国法制社会的司法公正、公平与正义荡然无存。
三、南通中院贪官相护、违背司法公正,维护枉法裁判
原告复印到篡改伪造的庭审记录后于2009年7月21日向南通中院举报并提出改判的要求,8月26日原告得到中院的答复是:经调查“原来就这样的”此答复十分荒唐。原告当场要求对庭审记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暂由原告承担。承办人曰:“请示领导。”8月28日中院电话通知,9月1日派人到原告家中商谈,于是9月1日上午10时,南通中院两位领导开着法院警车来到原告家中,希望原告不要鉴定,并说5年后是鉴定不出来的。原告要求对案件召开听证会。9月11日上午南通中院又来通州,在通州法院会议室对原告讲,经调查华某某承认2001年3月6日庭审记录“第9页”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上2月6日的“2”字篡改为“3”字后变成了3月6日庭审记录。王平故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事实上王平确凿违背事实,恶意毁弃、偷换、伪造篡改了整个庭审记录后原告胜诉变成了败诉。司法鉴定已无必要。原告再次要求召开案件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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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夏邑县人,一年前来到太原。其间,她认识了27岁的重庆女子莫桂荣。
莫桂荣通过互联网购买到大量老板的信息,之后买来多部手机发短信招嫖。如果有人回短信或电话,莫桂荣便会分别以王静、小倩、李娜等身份与对方商谈价钱。
之后夏备备出场。她拿着莫桂荣与对方联系的那部手机,先在××大学门前与对方见面,然后跟着对方到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事后所得钱款与莫桂荣三七开,夏备备拿30%。但她告诉民警,每次她都会以家庭困难为由,请求那些老板多给些。对方往往不会拒绝,有些还很慷慨,最多的一次,一中年男子就给了 1.4万元。
为了让“客户”满意,也为了让自己的谎言不被拆穿,莫桂荣专门给夏备备做了一张××大学的假学生证。而夏备备也常常是一条牛仔裤打扮,衣服多选白色、粉色,加上披肩长发,让人感觉很清纯。此外,为了让对方相信其是处女,还准备了鸽子血等。
两个笔记本记录卖淫详情
也正是短信让她们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近段时间,很多市民都收到了类似的短信,太原警方也接到不少报案和投诉,经过多方调查走访,警方很快确认短信是莫桂荣所发。10月26日晚,民警将莫桂荣抓获,同时缴获了大量写满名字、手机号码、车牌号的纸以及两个笔记本。
这两个笔记本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其中一本写满了一些奇怪的话,诸如“王某某,139****0999,信,1.0”等。而另一本则摘抄着一些诗名和名人名言,有一页还写满了省城××大学各个学院的电话和老师的姓名。
经查,前者是莫桂荣的账本,名字、电话是交易对象的信息,“信”“电”表示通过短信或是电话联系的,至于1.0,则代表卖淫所得为1000元钱。第二本是夏备备做“功课”的笔记本,“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
这两个笔记本表明,从去年8月至今,两人卖淫和组织卖淫多达90余次,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
对莫桂荣来说,这并不是她赚到的第一笔钱。早在2009年3月,她从东莞某制鞋厂辞职后,便先后组织4名年轻女子在武汉、宜昌、沈阳等地,以相同的方式卖淫。
短信令人啼笑皆非
莫桂荣有8部手机,其中一部内曾保留着之前她与嫖客之间的往来短信。短信的内容令人哑然。
一条短信比较委婉:“抬起头、挺起胸,不要被生活的挫折吓倒,不要为五斗米折腰,过两天我就去看你。”另两条则比较直白:“看到你的短信,多少钱?”其中最好笑的一条短信是两人见面前发的,只有7个字,“一定带上身份证!”还有一条短信颇为温馨,“收到你的短信,倍感同情,想帮你渡过难关。”只是不知最终,这名男子是以怎样的方式来“助人”的。
翻开莫桂荣的“账本”,密密麻麻的交易明细写了好几页纸。其中有的人后面标注着“没做”,但依然写有300元、500元甚至900元不等的钱数。数数“账本”里的记录,90多次成交记录,标注“没做”的却只有5人。
据山西晚报报道
“大哥你好,打扰你了 ,我是××大学的学生,现在家里困难急需帮助。我没有谈过男朋友,长得挺漂亮,如果你能帮我,我愿意把第一次献给你。你能见一见我,帮帮我吗?”事实上,这是两个年轻女子编造出来的谎言。然而,却有90多名男子愿意提供 “帮助”。
11月24日,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向社会通报,两名女子已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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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听到有人抱怨:我的系统怎么越来越慢了呢?特别是装了Vista的朋友,感觉更明显。优化杀毒都试过了,就是不管用。到底系统变慢的罪魁祸首是什么呢?根据本人总结,除去硬件老化和病毒侵蚀两个不可抗拒的主要因素,再就是Windows系统过于臃肿和随机启动项目加载太多的原因了。
随机启动项我们可以以直接运行msconfig修改,禁用那些不需要的启动项目就行,一般我们只运行一个输入法程序和杀毒软件就行了。关于windows系统越来越臃肿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就不会这么简单了。
随着每天的操作,安装新软件、加载运行库、添加新游戏等等使得系统变得更加庞大,而更为重要的是变大的不仅仅是它的目录,还有它的注册表和运行库。因为即使删除了某个程序,可是它使用的DLL文件仍然会存在,因而随着使用日久,Windows的启动和退出时需要加载的DLL动态链接库文件越来越大,自然系统运行速度也就越来越慢了。特别是Vista让注册表变得更加臃肿了,注册表对于系统速度的影响,有点说不清道不明。微软设计注册表,给应用程序一个统一存放配置信息的地方,因为注册表在系统启动时加载,所以应用程序在启动时,使用注册表项比使用外部配置文件要快。但是如果注册表太大的话,将消耗很多的系统资源,为什么有那么多注册表清理软件存在,就是因为注册表垃圾太多了,不光是应用软件制造注册表垃圾,Windows自己也制造注册表垃圾。在制造注册表垃圾的软件当上,微软的软件应该是名列前矛,像Office、.NETFramework,都是写注册表达数量巨大的软件。WindowsVista的注册表,据估计至少比WindowsXP臃肿一倍。
到底我们该怎样优化自己的电脑,给系统来个大瘦身呢?本人总结了8条方法:
一、让系统盘更清净
1、进入:控制面板--系统--高级--环境变量
2、单击用户变量中的TEMP--编辑--将那一长串内容变为D:\TEMP(根据你需要,可改成其它盘,但不是系统所在的就行了)
3、同上,将TMP同样改为D:\TEMP。因为这些东西是让你的系统盘快速膨胀的主要内患,其属性是隐藏的,有些朋友还找不到呢。)
4、在“系统变量”同样将TEMP和TMP改成上面的。
5、右键单击桌面“我的文档”--属性--目标文件夹中设置“目标文件夹位置”,将其改为D:\MyDocuments或D:\我的文档(喜欢哪个由你了),然后可选移动。
这个很重要,事实上当我们的电脑崩溃后,在系统盘中一般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有用的都在MyDocuments中了,所以把它给挪个窝,你就什么也不用担心了,还有,有相当一部分朋友在DOS模式下还不会备份MyDocuments中的内容(因为那个文件夹名称很长,如果你用了中文,那就更麻烦了)
6、右键单击InternetExplorer--属性--常规--Internet临时文件--设置--移动文件夹--选择D:\TemporaryInternetFiles\(如果没有,可先创建,当然可用D:\TEMP或其它什么,你说了算)--确定
7、系统--高级--性能--设置--高级--虚拟内存--更改--选择D或其它非系统分区--自定义大小--输入大小M--设置;选C或系统所在分区--无分页文件--设置--确定,这样就把虚拟存储器也转到其他硬盘上了。
好了,这个世界(系统盘)清静了!
二,给XP减肥(如果你的硬盘够用,可以不减了,因为万一想用其中的某个功能,你就没办法了
1.删除系统文件备份
sfc.exe/purgecache
2.删除驱动备份
windows\drivercache\i386目录下的Driver.cab文件(73MB)
3.取消系统还原(但记得要保留系统盘的系统还原哟,如果你不想用,就全给关闭了,反正我是保留着:)
4.删除Help文件(减掉40多MB)
5.删掉\WINDOWS\system32\dllcache下文件(减去200-300mb),这是备用的dll文件
只要你已拷贝了安装文件,完全可以这样做。
6.将工具软件装在系统盘,应用软件装在其他硬盘,特别提醒:你的FOXMAIL、QQ还有类似这样的东东,千万不可装在系统盘中,一旦系统完了,你也就OVER了:)(这对重装系统也有好处)。
7.删除\windows\ime下不用的输入法!(日文,韩文,简体中文输入法,84.5MB)
8.如果你认为自己有能力对付一些突发事件的话,就用ntfs装xp吧,本身就节省硬盘。不要装好汉,否则,等着CRY吧!
三,删除烦人的msn,windowsmessenger
到C:\windows\inf\打开sysoc.inf
找msmsgs=msgrocm.dll,OcEntry,msmsgs.inf,hide,7,删除hide,
变成msmsgs=msgrocm.dll,OcEntry,msmsgs.inf,,7,保存。
到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就有选项可以删除了。
四,让难以胜任工作的华医生Dr.Watson下岗
这医生看着电脑生病,只告诉你可能是什么症状(里面的症状描述我想信他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意思),但不会告诉你得了什么病,最主要的是根本不给你看病(解决问题),这样的医生要他何用,还不如我,让他下岗吧!)
在"开始"->"运行"中输入"drwtsn32"命令,或者"开始"->"程序"->"附件"->"系统工具"->"系统信息"->"工具"->"DrWatson",调出系统里的华医生Dr.Watson,只保留"转储全部线程上下文"选项(否则一旦程序出错,硬盘会读很久,并占用大量空间。如以前有此情况,请查找user.dmp文件,删除后可节省几十MB空间)。
五.卸载无用的动态链接
删除资源管理器经常在内存中留下无用的动态链接,为了消除这种现象,你可以打开注册表编辑器,设置键值: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xplorerAlwaysUnloadDLL=DWORD:1将其设为0,这一功能就会被关闭。重新启动计算机。
六.让WINXP彻底瘦身的软件出来了!可以卸载任何捆绑组件。包括IE、OUTLOOK,甚至MovieMaker,MSN等等。
就是这个:XPlite
下载地址://www.onlinedown.net/soft/25033.htm
XPliteand2000liteProfessional是一款功能非常强大的WindowsXP和Windows2000操作系统模块定制工具,程序运行后首先会取消Windows的系统文件保护功能,然后会自动扫描并获取当前操作系统中的软件配置情况,然后允许你任意卸载原本是操作系统中无法卸载删除的模块,比如操作系统原来自动安装的移动向导功能,计划任务功能,WindowsSCriptHost模块,核心字体模块,帮助和支持中心模块,语音功能模块,ODBC数据库驱动模块,搜索助手模块,Windows教程,驱动缓存模块,还有传真模块,聊天室模块,网络会议和电话拨号模块等等!程序共包含9大类几十种设定功能,通过此程序,你完全可以定制出一个属于自己独特的WindowsXP或者2000,也可以通过优化选择,作出只包含核心模块的最简操作系统,让WindowsXP和2000彻底瘦身。
七.给系统做一个“移植手术”
上面的所有方法都是教大家要么是清除系统盘中的相关文件,要么是修改系统设置。可能对于有些对电脑不是很懂的人来说,这些操作对他来讲都太复杂、太深奥,或者不敢去尝试,怕系统直接over,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另外有些人的系统这些东西也是非常重要的,不能随便进行删改。既然不能修改和删除,那岂不是任由系统一天天臃肿老化至死。其实我们还可以给系统做一个“移植手术”,把系统里的那些看似烦人却又不能仍掉的注册表信息、记录文件都移出去,放在非系统盘。另外把所有的应用软件全部装在非系统盘,让你的C盘只装一个系统,彻底的解放出来。方法也很简单,下载一个虚拟的口袋操作系统就行了,
下载地址://www.prayaya.com/cn/download/
口袋操作系统PrayayaV3其实就是一个“绿色迷你windows”,是个虚拟的windows系统。它可以实现在任何非windows系统分区包括U盘、移动硬盘、外置硬盘、mp3、mp4、卡等移动设备上安装大量的应用程序。这个系统很小,只有10几M大小,不会占用磁盘很大空间。要想实现我上面说的“系统移植”,只需将V3系统安装在你的电脑非系统盘,然后再把所有的软件都装在此口袋系统使用,特别是那些写注册表文件很多的软件,如office系列软件,还有像MSN,Skype这类聊天通讯软件,因为他们的聊天记录是默认保存在系统盘的我的文档下面的,浏览器也可以装进去,因为它的收藏夹和cookie记录都是保存在系统盘里的。假设我们在非系统盘的D盘装上V3口袋操作系统,然后再将我上面说的所有软件装进此系统,那样注册表文件就不会是写在你的系统盘了,而是写在D盘的V3系统下面,包括收藏夹cookie历史记录聊天记录网络电话记录邮件也不会再保存在C盘,以后更新升级也是一样,不会骚扰C盘。这样就相当于分担了系统的压力,让它彻底解放,专心去做自己的幕后总指挥。再也不用担心系统会一天一天臃肿老化下去。
八.使用系统清理工具
优化大师,超级魔法兔子是大家用的比较多的系统优化清理工具,网上类似的工具也有很多,相信很多人都用的比较熟练了,不过都是些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我在这里就不作详细介绍了。
其实养成量好的使用习惯,多多爱惜自己的电脑才是使系统青春永驻的灵丹秒药。希望大家看了我上面的文字有所收获,别动不动就是系统重装、一键恢复。搞不好还摔鼠标、砸键盘,最后机毁系统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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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江苏省南通中级法院原审判长王平恶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和篡改整个庭审记录后,原告胜诉变成了败诉
三、请看伪造篡改庭审记录内容:
1、原告数年来对一审庭审终结当庭宣判原告胜诉,判决书下达却败诉,原告始终无法理解。深感法院现在真的如此腐败?!现事实比想象的更腐败、手段更卑鄙恶劣。现复印到南通中院卷宗发现已经将2001年3月6日的开庭庭审记录全部作了恶意篡改和伪造,在篡改伪造情节处理上露出了狐狸的尾巴。原告特别清楚记得3月6日庭审终结王平审判长当庭依法宣判“谁投资,谁所有”,凤梅厂等三企业系原告徐诚出资创办,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没有投资过任何钱和物,判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侵占原告的所有财产。以上事实均记录在案,且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的。现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内容被枉法的法官删除串换了。
2、3月6日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而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的绝对不是现卷宗第“9”页,伪造串改后的3月6日庭审记录最后一页现第“9”页是伪造的。现这张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办案纸是2001年2月6日原告在佘某某家中商谈代理事宜,代理人华某某、佘某某将他们俩人签好字后让原告在下边签字,并说为办案方便需要。谁知华、余接受被告收买后,恶意串通被告代理人和法官作违法之用途。枉法的法官故意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而之前后每张记录纸均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纸。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此,原记录纸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录纸,上面记录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而且上面有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现在恶意串换了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说明此页伪造好后更换的,所以三余镇法人代表石裕超没有签字。伪造的第“9”页华某某、余某某下方所签日期是2月6日,更荒唐的是将2字改成3字,伪造后变成了3月6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9月11日上午南通中院承认2月6日改为3月6日庭审记录。串换后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用纸无法连接上页,只好在第8页记录上最后重叠添加近10个字(无原被告双方在添加处按押确认),前后不一致的记录用纸和内容充分说明了,篡改伪造后的第“9”是归档案以后又一次串换,所以没有26、28号的卷宗页码,还有18、19页档案中为什么也被删除了?为什么要串换删除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串换前已经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内容。
3、原法院传票3月6日上午8:30开庭,核对询问原、被告及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原、被告、读诉状、被告读答辩状、双方举证、质证、答辩,经3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急了,找到南通中院,搞定了王平。2001年4月18日法院又通知开庭,目的为了达到枉法判决而再重新开庭为篡改3月6日的庭审记录。4月18日庭审中只有被告代理人钱某某与谭审判员为凤梅厂“收归”问题与被告进行了答辩,谭审判员讲集体企业何来收归,只有私营企业才收归,三余镇其它企业是否也收归?被告代理人钱某某讲香港也收归的。原告也答辩香港收归是主权。也没有把香港的私人财产收归,没有把香港人赶出香港等庭记录,现在的卷宗内也被删除了(庭审全过程不超过1小时)。原告徐诚还清楚地记得原3月6日庭审中,三余镇法人代表石某某说:“企业改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大家都吃不准,包括原告也吃不准,镇政府是执行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体企业改制试点,派驻工作组进驻凤梅厂。”原告律师华某某代理词也引用了石某某上述话,现庭审记录中也没有了。
4、南通中院原传票定于3月6日上午8:30在13号庭开庭,现卷宗内多了一张3号庭的听证,这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是做贼心虚表现,假的肯定就是假的。现在3月6日第2页法官连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份都未核对,就直接请原告宣读一下答辩意见及举证(原告应当是读诉状)。4月18日庭审记录第2页倒是反而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双方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法庭纪律等等,而第3页被告直接举证。(第2页实际是3月6日串换到4月18日的),这样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南通中院执行什么朝代的。荒唐到顶点的堂堂南通中院竞有如此荒唐的法官。真不可思义。
5、4月18日的整个庭审记录基本上是3月6日的庭审记录。由于被告与王平做了交易,贪脏枉法后的王平竟然将原3月6日的庭审记录主要内容再篡改到4月18日庭审记录中。4月18日的所谓记录大部分也是后来伪造好后串换到档案卷宗内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是真理。
6、第5页(编号24)最下面一行中间增加了7个字,这7个字为枉法判决增添的荒唐话。第8页(编号27)第8行是后来故意伪造好后添上去的,第13行请阅笔录,无误请签字。这样的荒唐违法行为从各方面均暴露出来了。如此无法无天究竟为何,唯一的合理解释贪脏才枉法。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应是人民伸张正义的神圣殿堂,但该院却恶意篡改和伪造庭审记录的知法犯法行为不仅是对善良公民权利的践踏,对被告滥用行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没有依法予以规范,反而成为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滥用国家审判权的帮凶。知法犯法,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无法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为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和谐,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破坏。
我国刑法第399条:“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徐诚65岁,系中共党员,江苏省通州市凤梅日用化工厂原厂长(电话:139628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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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江苏省南通中级法院原审判长王平恶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和篡改整个庭审记录后,原告胜诉变成了败诉
三、请看伪造篡改庭审记录内容:
1、原告数年来对一审庭审终结当庭宣判原告胜诉,判决书下达却败诉,原告始终无法理解。深感法院现在真的如此腐败?!现事实比想象的更腐败、手段更卑鄙恶劣。现复印到南通中院卷宗发现已经将2001年3月6日的开庭庭审记录全部作了恶意篡改和伪造,在篡改伪造情节处理上露出了狐狸的尾巴。原告特别清楚记得3月6日庭审终结王平审判长当庭依法宣判“谁投资,谁所有”,凤梅厂等三企业系原告徐诚出资创办,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没有投资过任何钱和物,判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侵占原告的所有财产。以上事实均记录在案,且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的。现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内容被枉法的法官删除串换了。
2、3月6日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而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的绝对不是现卷宗第“9”页,伪造串改后的3月6日庭审记录最后一页现第“9”页是伪造的。现这张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办案纸是2001年2月6日原告在佘某某家中商谈代理事宜,代理人华某某、佘某某将他们俩人签好字后让原告在下边签字,并说为办案方便需要。谁知华、余接受被告收买后,恶意串通被告代理人和法官作违法之用途。枉法的法官故意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而之前后每张记录纸均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纸。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此,原记录纸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录纸,上面记录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而且上面有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现在恶意串换了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说明此页伪造好后更换的,所以三余镇法人代表石裕超没有签字。伪造的第“9”页华某某、余某某下方所签日期是2月6日,更荒唐的是将2字改成3字,伪造后变成了3月6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9月11日上午南通中院承认2月6日改为3月6日庭审记录。串换后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用纸无法连接上页,只好在第8页记录上最后重叠添加近10个字(无原被告双方在添加处按押确认),前后不一致的记录用纸和内容充分说明了,篡改伪造后的第“9”是归档案以后又一次串换,所以没有26、28号的卷宗页码,还有18、19页档案中为什么也被删除了?为什么要串换删除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串换前已经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内容。
3、原法院传票3月6日上午8:30开庭,核对询问原、被告及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原、被告、读诉状、被告读答辩状、双方举证、质证、答辩,经3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急了,找到南通中院,搞定了王平。2001年4月18日法院又通知开庭,目的为了达到枉法判决而再重新开庭为篡改3月6日的庭审记录。4月18日庭审中只有被告代理人钱某某与谭审判员为凤梅厂“收归”问题与被告进行了答辩,谭审判员讲集体企业何来收归,只有私营企业才收归,三余镇其它企业是否也收归?被告代理人钱某某讲香港也收归的。原告也答辩香港收归是主权。也没有把香港的私人财产收归,没有把香港人赶出香港等庭记录,现在的卷宗内也被删除了(庭审全过程不超过1小时)。原告徐诚还清楚地记得原3月6日庭审中,三余镇法人代表石某某说:“企业改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大家都吃不准,包括原告也吃不准,镇政府是执行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体企业改制试点,派驻工作组进驻凤梅厂。”原告律师华某某代理词也引用了石某某上述话,现庭审记录中也没有了。
4、南通中院原传票定于3月6日上午8:30在13号庭开庭,现卷宗内多了一张3号庭的听证,这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是做贼心虚表现,假的肯定就是假的。现在3月6日第2页法官连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份都未核对,就直接请原告宣读一下答辩意见及举证(原告应当是读诉状)。4月18日庭审记录第2页倒是反而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双方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法庭纪律等等,而第3页被告直接举证。(第2页实际是3月6日串换到4月18日的),这样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南通中院执行什么朝代的。荒唐到顶点的堂堂南通中院竞有如此荒唐的法官。真不可思义。
5、4月18日的整个庭审记录基本上是3月6日的庭审记录。由于被告与王平做了交易,贪脏枉法后的王平竟然将原3月6日的庭审记录主要内容再篡改到4月18日庭审记录中。4月18日的所谓记录大部分也是后来伪造好后串换到档案卷宗内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是真理。
6、第5页(编号24)最下面一行中间增加了7个字,这7个字为枉法判决增添的荒唐话。第8页(编号27)第8行是后来故意伪造好后添上去的,第13行请阅笔录,无误请签字。这样的荒唐违法行为从各方面均暴露出来了。如此无法无天究竟为何,唯一的合理解释贪脏才枉法。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应是人民伸张正义的神圣殿堂,但该院却恶意篡改和伪造庭审记录的知法犯法行为不仅是对善良公民权利的践踏,对被告滥用行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没有依法予以规范,反而成为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滥用国家审判权的帮凶。知法犯法,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无法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为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和谐,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破坏。
我国刑法第399条:“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徐诚65岁,系中共党员,江苏省通州市凤梅日用化工厂原厂长(电话:13962860219)。
//bbs.110.com/thread-13141-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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