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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我替杨瑞华还40万元和执行费5446元事实是不合理。至于杨瑞华贷款作何用,与本人无关,因为法院是要我担保人还债,而不是要使用人还债,我替杨瑞 ,又因为杨瑞华未能提供已还27万元给曹贤翠证据,因此杨瑞华实际欠曹贤翠27万元。用27万元抵消30万元欠条只差3万元,但抵消我个人15万元份额是有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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