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赵副院长让原告申请“行政仲裁”,但原告认定:拆迁开始时被告第三人不具备合法手续无法律效力!申请“行政仲裁”等于承认拆迁合法性。原则决不能让!因此原告2008年 受法律保护并有支配、收益权利! 被告、第三人贿买的24.17平米建筑面积,无合法依据。原告有历史原件房票、认购券、房费收据、录影、原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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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 有不合理之处;2001年司法解释有关“暂不受理”的规定尽管在当时具有合理性,但时至今日仍然有效,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值得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标准评判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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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本人认为尊重事实,申请仲裁就等于承认他的合法性。自2003年4月14日开拆迁大会时,本人就认定是非法,无“五证”合法手续,手续不备证照不 ,属严重违法侵权。 行政厅2008年3月28日第一次开庭,本人又重申,尊重历史真实,原告不需要仲裁,也没有协议合同。更何况房产管理局违犯仲裁法规定。 再次想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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