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而按照当时《条例》第40条规定,黄的行为系“非法套汇行为”而非“变相买卖外汇”,而当时对这种套汇行为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依法可将在国内投资收益所得自由汇出境外,黄光裕作为香港地区居民将资金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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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故应属外汇非法交易范畴。 本案中,黄光裕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港币债务后,将境内人民币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用于归还赌债,其明知该笔 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 辩方意见 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代表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非黄光裕个人行为。 黄光裕买股票目的非套现获利,现有证据证明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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