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 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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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①提供赌具。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作 ;二是有正当职业,但长期赌博,屡教不改,以赌博所得为主要挥霍来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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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李某所得的工资也可视为赌场的利润分配。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李某在赌场的职责就是收钱、结算,其行为应符合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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