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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得以保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 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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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财离,婚不离”。 本条解决了,夫妻一方以损毁财产胁迫离婚离婚时及时保护财产、以夫妻财产个人部分变卖支付医疗费的问题。 但本条“ 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解读:本条是约定,夫妻间的借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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