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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敬请予以监督纠正。简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案简要事实: 苏州公司于2002年6月由自然人王永德、赵永来、姚连军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其中姚连军持股50%、( 代表人袁中告)(见证据四)。南阳中院在认定三方协议无效的同时,以姚连军的身份为苏州公司大股东借款是为苏州公司利益为由,认定姚连军的行为成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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