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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聂志余诉被告东阳三建、周仲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告人周仲明到庭并确认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吴宁街道 ,足以认定。故浙江省东阳市为被告人周仲明经常居住地,东阳市司法机关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意思是,因为浙江省东阳市是被告人周仲明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东阳市司法机关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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