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票据的善意取得毕竟是一种债权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也有很多不同之处。由于票据要比一般动产的权利外观更为清晰明确,因为它不仅表现为一般占有,还载明了权利人。如果没有载明权利人,通常不成立善意取得,这实际上比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更严。但是,从反面来说,只要载明权利人,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就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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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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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付款人付款,还可以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的权利。 4、原权利人在发生善意取得后的地位不同。物发生善意取得后,原权利人在善意第三人取得 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④而票据作为一种典型的指示债券,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使得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所以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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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 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切实保障持票人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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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法记载和交付两个行为组成,所以当票据已记载但尚未交付而遗失或被盗窃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拾得者和盗窃者行使抗辩权拒绝向其付款。(3)原因关系欠缺或已消灭的 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代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也即取得票据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没有付代价或没有付相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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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签名,持该该支票向丙购物。丙再背书转让给丁清偿货款。支票到期后,丁向乙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而未获付款。这是一个伪造签名的案例,焦点 为有效的票据行为。由此也就产生了票据的无因性。即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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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往往从法律行为角度而忽略了从权利来理解票据抗辩权制度。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抗辩行为的法律依据所在,只有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予以界定,才能正确理解票据 抗辩内容予以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可以概括出票据抗辩权的权利内容:(1)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人为票据债务人;(2)行使票据抗辩权必须有法定事由约定事由;(3)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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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票据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变动时,即有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它规定: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的事实 债权人。乙如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又转让给戊。票据的转让如依民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当戊持票向丙行使权利时,丙所有对甲、对乙、对丁能行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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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持票人并不一定都是债权人。因为在票据抗辩的场合,有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的则不享有票据债权。如窃得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能对其进行抗辩,但显然此时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故票据抗辩行为的行为对象不一定都是票据债权人,应当为特定人或一般人。(4)抗辩行为是对抗票据付款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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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明确的问题。 二、正确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列举的抗辩事由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抗辩限制及其例外,但对抗辩事由并未列举。 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此外,第十六条列举的抗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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