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对其性质的界定众说纷纭。一种情况是将物业服务合同等同于保管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将物业服务合同理解为委托合同,目前持这种观点的较 与委托合同显然不同。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其他合同如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归责原则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二、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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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 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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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些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的保管则多为有偿。除确定合同性质以外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义务 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义务为重,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收取了寄托人所支付的保管费,如果因过失造成保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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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撤销要约;若该合同不成立,撤销的对象又是什么?又传统认为保管合同也是实践合同,未交付保管物之前合同都不成立。依此,寄存人与保管人达成口头、书面乃至 物之交付为生效要件,则以上问题都不复存在:赠与合同的撤销因其存在而成为可能,保管合同因存在而使寄存人有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补正义务),从而保管人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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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返还原物。比如客人将金钱交由旅店保管,旅店之主人验收后予以封存,并负返还原物的义务。第二,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与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或者饭店提供的保险箱服务不同。 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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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物权的内容,而通过契约的方式解决和处理财产的管理方式,例如委托代理、寄存保管、行纪、监护、遗产管理等,都以契约的形式适应本人财产由他人进行管理、 )在信托关系中,不仅信托财产的占有发生变化,信托财产的名义转为受托人;而寄存保管关系中,保管人只临时占有寄存的财产,并不发生名义上的变化。 (2)在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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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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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是有名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 仓储的 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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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仓储的 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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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张先生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车辆保管费,说明张先生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不存在物业管理公司能否证明自己有无重大过失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的免责事由仅仅限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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