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美元对人民币6.2814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年南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凯耀公司、 作为证据使用的信息是保存在电脑终端、电子存储设备或经电脑输出设备(如打印机)制作而成的载体之上的文字、图像或音像资料。对网站信息真实性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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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她是基层政权中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担负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7]具体说来 )。[11]法律服务所的主要工作范围,1、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担任民事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应聘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顾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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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债务人特别是自然人债务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废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iv]。 三是增强当事人责任感 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载明已执行金额和未执行金额的情况。交执行(庭)局长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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