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三)以月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以月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形式诉讼中同样比较多见,大致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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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以月为 内将意见书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检察院纠正减刑、假释的意见书后1个月以内,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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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下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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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下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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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下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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