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 ,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在电子商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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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救济若能得到比较灵活的运用的话,准无因管理制度并无独立存在之价值;并由此初步论证借鉴英美法上的返还法( law ofrestitution)理论,把无因管理制度 法上并没有大陆法系的无因管理的概念,但是,这只是表明英美法上一般不允许擅自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取得请求管理费和报酬的权利,(在美国,与无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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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呢?从立法例上看,大陆法系国家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认可惩罚性违约金,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承认。这其中的原因,一则在于两者对于违约的性质 是当事人的权利。(注:参见陈学明:《惩罚性违约金的比较研究》,台湾《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第21~24页。)二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合同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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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一点是区别于隐名合伙之连续性、一般性的关键所在。(四)与消费借贷比较按大陆法系之分类,借贷分为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从隐名合伙人只负出资义务而不 颁布了〈有限合伙法〉,隐名合伙才正式被承认。它与两合公司一起统称有限合伙。英美法系的法律迥异于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普通法飞衡平法和制定法。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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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二)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我国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这是各国法律所认同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比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 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不允许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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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因侦查模式与诉讼传统的差别,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以直接方式(如自行调查取证)保障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而大陆法系国家更习惯于通过 上起着控辩双方在起诉前相互开示证据的作用。(参见:蒋石平. 美国和日本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 J ]. 政法学刊, 2004, (4) : 53 - 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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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失的衡量后选择了效率,从而使侵权责任的功能彻底在保险制度面前落空。而英美法系的程序代位理论虽然使诉讼成本由保险人负担,但保险人在决定是否行使 其损失已经获得填补,受害人向加害人追偿的经济动力也不足。因此最终,无论是在大陆法系,[9]533 还是在英美法系,[10]154 - 155 保险代位权都是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405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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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失的衡量后选择了效率,从而使侵权责任的功能彻底在保险制度面前落空。而英美法系的程序代位理论虽然使诉讼成本由保险人负担,但保险人在决定是否行使 其损失已经获得填补,受害人向加害人追偿的经济动力也不足。因此最终,无论是在大陆法系,[9]533 还是在英美法系,[10]154 - 155 保险代位权都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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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世界各国最基本的商事立法模式,并以此作为比较研究和学习借鉴的基础。 长期以来,在归纳概括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体例时,我国学者大都将其区分 的分离,才产生并形成了私法的二元结构。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倒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与商之本义表现出惊人的一致。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为例,它共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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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请求,可命令进行鉴定。 我国的鉴定启动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显著区别:一方面,我国的 均有权启动刑事鉴定程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却无此权利。另一方面,刑事鉴定的启动由国家专门机关来进行,却又并不专属于某一机关。 司法实践中,这种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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