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重合的性质,而重合部分本身也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故即便二人以上分别有不同犯罪的故意,但就重合部分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应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但又将不具有刑法分则意义(即不是定型性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罚并不合理。因此,只有承认他们之间是一种信用卡诈骗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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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应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属于在编事业单位干部,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为梁某出具证明的行为属于 竞合,理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只能认定马某为梁某诈骗犯罪的共犯。 2、在拆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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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便利,挪用社区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以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 首先是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 王某任日照市岚山区某街道凤阳路社区宣传委员、综治办主任,属于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挪用公款犯罪主体要求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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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 行为性质的一点启发 对于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不但要注意考察行为的物理表征,而且要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透过现象看本质。李某将活期转存定期获取利息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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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状态,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围绕犯罪行为本身,即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客观因素建立起来的认定依据才更具有直接性和充分性。 2.从认识因素着手 的明知,即此种伤害将导致被害人死亡。据此,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因素的高度致害盖然性决定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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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给受贿人后,行贿人处即不存在;被退还给行贿人后,受贿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 本院认为中载明已退还款物另案处理的情形。同时,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控制该笔已退还款物,以方便执行追缴。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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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宣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期间,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贿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宣某犯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宣某主体身份的认定,直接关系如何定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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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哪些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可视为已经掌握了犯罪,至于掌握犯罪的程度没有明确。 那么怎么理解这一关键问题呢?笔者认为,在自首认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实 、贩卖次数等问题不影响罪行性质。 综前所述,陈某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不构成自首。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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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还是多案处理,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始终是固定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节也是确定的,所以对被告人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应当大致相当,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将后罪认定为漏罪,那么前 罪认定为漏罪,既未突破法条本身的文义,也能基本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故如实供述而未一案认定的罪行属于漏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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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该观点有失片面。纵观盗窃案件案例,一个判决中认定几次、十几次盗窃的案例并不罕见,其中深挖犯罪的有之,破一案带出多案的也有之, ,已经处理的不予累计,岂不是放纵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将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排除在多次盗窃之外,不应再次评价。 (作者单位: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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