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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再现。 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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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淫秽物品主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再现。 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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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制作成录像制品的,按照本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有关表演、录音录像的规定,其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由作者与 作者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有不少国家考虑到作者在与出版商、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等的著作权合同谈判中实际上的弱势地位,没有给予作者转让其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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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使用权,还是非排他非独占的使用权。如果表演者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那么他在许可某一音像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其某一首或几首歌曲的演唱享有录制、发行的 定期制作发行。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即写明以何种方式支付报酬。比如按照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盒数付酬,按照版税付酬等;报酬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等。 (五)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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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也不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复制 的行为。但如果个人为学习、研究和欣赏,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就可以不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也不必向其付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7905.html -了解详情
权利无所谓保护期。如果直播后制成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由音像出版公司邀请表演者录制录音录像带,由于表演形象已被固定在磁带上并可复制发行,就产生了表演者财产权的另一项内容--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此,可以按录音制品的保护期保护。反对意见认为,若不规定保护期的问题,则可能从问题的反面导出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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