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77条第5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 ,扫清积极权利运营机理上的障碍,以保护企业名称权。在商标立法中应效仿德国,将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商业标志的内容和权属加以全面的规定,强调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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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1 减资,是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允许减资是一个共识。中国台湾公司法禁止有限公司减资的思路,是一个没有正当性的例外。 认知2 减资,是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 效果的行为,如分配、回购、回赎或转换设定为同一标尺,但分别安排;德国单列股份回赎引发的减资;英国介乎其中。 认知4 减资,英美法系属于董事的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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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法借鉴国外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已实施的公司法相衔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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