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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对此有不同的称谓。如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1、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该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效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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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得由法庭裁决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以下四款略) 再看日本的《有限公司法》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第十九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将其 的,由法庭庭长以紧急审理形式裁定指定的鉴定人确定。对此种裁定不得上诉。再如日本商法典》第二百零四条之三第二款规定,被指定收买股份的股东应根据最后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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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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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日本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平稳且公然开始占有动产的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者,即时取得其在动产上行使的权利。此外,德国、法国的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物权法尚处于制订阶段,对于其中的合理部分应积极地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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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 的履行一旦开始,便不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第四种例外的情形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人成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该法典第2205条规定:商人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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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义务交出汇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德国、日本票据法均有相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持票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票据 汇票,在汇票流通转让于正当持票人时,不知转让之所有权有任何缺陷。《美国统一商法典》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正当持票人是以下列方式取得该票据的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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