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瑞士民法典》及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则逐渐重视在法典的一般规定中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明确宣示。 《瑞士民法典》在其第11条规定:(一)人都有 以及禁止滥用权利诸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表达。 《日本民法典》更为典型,其总则编之第一章通则的全部内容,即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列举。其第一条(基本原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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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民法698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本人之身体、名誉或财产之急迫危害,而为其事务之管理者,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瑞典民法第420条第二项规定,管理人之责任义务,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险而为管理者,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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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民法698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本人之身体、名誉或财产之急迫危害,而为其事务之管理者,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瑞典民法第420条第二项规定,管理人之责任义务,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险而为管理者,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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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仅需当事人在合同中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否定,以及对原因行为效力影响物权变动效果的肯定。 从民法理论上来看,物权形式主义模式赖以存在之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一直未能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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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却仍须支付全部货款。该主义发端于罗马法,后为德国普通法、意大利民法和日本民法所承继。 2、债务人主义。即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风险,债权人的对待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损失。英国法曾经采此主义。法国民法以该主义为特殊原则,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中。我国审判实践和理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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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法的调整和修订过程中均有所体现,另外,在少数非洲国家和一些亚洲国家的收养立法中也有所反映。日本1988年的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完全养子制度“,采用了完全收养的方式。(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0—385页。)当前像日本这样唯一采用完全收养的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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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 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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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 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 而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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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 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 而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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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 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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