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参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的合同中以特殊条款予以规定的,即所谓的中途解约禁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但在合同解释时,亦视同此条款当然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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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拥有的债权,使债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合同法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 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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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拥有的债权,使债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合同法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 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债权人按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司法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挫败债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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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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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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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 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 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 权后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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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 合同,从而造成后履行一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法律更清晰。 四、我国《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先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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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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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毕竟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更大于转移占有。正因这样,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实际占有、实际使用或实际给付主义,而与所有权转移与否无关。该司法解释对交付一词所作的限缩解释为司法者提供了准据法。本文开头的两个案例也有了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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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 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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