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宣布契约无效,相反却有许多例外的限制,例如,出卖人为恶意而买受人为善意,则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罗马法的观点对德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德国学者麦蒙森( 不适当的。[(12)]如果我们将该条与法国合同法、英美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规定的模式相比较,就会发现,在对待自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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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第四种例外的情形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人成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该法典第2205条规定:商人购买或出售货物, 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不应鼓励这一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这个问题上调和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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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 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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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 对待给付;(4)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履约的特定物(不可替代物)灭失,而不能履行;(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女两嫁,将约定交付的特定物卖与他人,以致履行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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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 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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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时至今日是否仍采上述当然解释,则值得反思。从新近的合同立法趋势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已放弃履行不能的类型化,而赋予同一的法律 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在买卖合同一章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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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的需要,不妨先举两例: 案例一: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签约时该房屋设有抵押,故双方约定出卖人乙须在合同成立生效后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16]而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源自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17]该公约第81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817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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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的需要,不妨先举两例: 案例一: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签约时该房屋设有抵押,故双方约定出卖人乙须在合同成立生效后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16]而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源自于《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17]该公约第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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