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必需的范围内具有拘束力。第三种例外的情形是, 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不应鼓励这一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这个问题上调和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做法。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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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日本民法典》第136条第1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2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1.1条第2项;欧洲合同法 。 (2)不采用催告的法例 在普通法上,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当在合同缔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履行(注:See U.K. Sale of Goods Act 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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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这个承诺,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与意大利的规定相仿:逾期接受仍有 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而不是在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时,合同视为成立。并举例说明:甲指定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乙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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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这个承诺,他就必须把这个意思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与意大利的规定相仿:逾期接受仍有 承诺送达要约人时,而不是在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时,合同视为成立。并举例说明:甲指定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乙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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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 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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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中也都规定,要约于送达受 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传送的信息,发出就已到达。我国合同法是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示范法第15条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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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条件可定义为一种对事实的陈述, 或者一个允诺, 它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果此一对事实的陈述被证明为不真实,或者该允诺未经履行,则 它被违反时,并不能 够使无辜方以毁约待之,不能够解除合同而只能够请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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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 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 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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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 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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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 。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中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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