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3)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是固定性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固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内容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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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 ,包括出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在中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广义的票据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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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也体现了票据的债权证券的性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空白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 (一)补充 或稍加注意即可知道补充记载人没有补充权或滥用补充权,也就是说此时持票人本身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 (四)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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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取得依据来看,是基于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履行,而非基于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让,因而,从票据权利的取得类型来说,是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2 票据权利的自身性质来说,是独立的票据权利,而非被保证人原有的票据权利。 (3)由于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取得,是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当然取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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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而丧失。另外,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出于明知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就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付款人来说,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给予付款,即为合法地履行了付款责任。在伪造背书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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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明知他们之间存在抗辩情形。(3)即使出票行为因出票人欠缺行为能力或者被他人伪造而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人依然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义务。 民法债权转让的效果则是:(1)权利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如果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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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述,持票人有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行使追索权。票据法学上,把付款请求权叫做第一次请求权,把追索权叫做第二次请求权,这两个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二者有三方面的主要区别: (1)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原权利受侵害始得发生,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因票据的生效同时发生;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原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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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没有发现让与人无让与权。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 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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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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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这是一种例外的情况。由于法律允许一些无偿法律行为存在,故也承认一方当事人给付他方当事人某种利益时,他方当事人只接受该种 条第二款之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园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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