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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 (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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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市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1)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 。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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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 个月内自然流产 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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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职工按《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产假工资的80%。 单位调整工资时,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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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 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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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 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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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四、关于计划生育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通知》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 产后结扎输卵: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五、关于产假 《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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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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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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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 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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