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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成立。 第 1 页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 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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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的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 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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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 根本在于保险标的的不同。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对于人寿保险附加医疗险到底属于何种合同,还有过争论。主张人身保险合同的认为医疗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同人寿险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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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公司) 2012年11月8日,黄某向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给付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披露红利信息并非被告的主要义务。黄某已经签字确认,可以认为平安人寿公司对系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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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公司) 2012年11月8日,黄某向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投保人为 披露的内容。对于红利存在确定风险的披露,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材料中对此均有明确记载,并经黄某签字确认。对于红利来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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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五、不可随意代签名 《保险法》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投保时相关的签字和盖章必须本人完成。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寿险时,对于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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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与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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