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 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根据《票据法》第 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法》善意持票人。如甲为支付乙的货款而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并由丙作为甲的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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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理论中, 主债务人既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 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均为次债务人。), 均适用同一时效, 例如 汽车一辆于乙, 价金15 万元, 乙签发支票一张于甲。那么依我国《票据法》第17 条规定, 甲对乙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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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二是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 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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