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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 剩余价款通知受让人直接交给院权利人,而不再交给出让人。但是如果受让人在支付了几期价款之后没有履行能力了,而出让人又怠于行使权利,这是该怎么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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